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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专家张静谈医疗损害赔偿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门而沉重的话题,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在目前一些医疗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社会大众和患者的观念中,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显而易见的趋势。这种理念上的冲突,不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激化的矛盾,致使医患双方各自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掌握了解医疗纠纷的基本知识,对于更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需要。  
  处理医疗纠纷,掌握法律武器最重要  
  医学法律专家张静谈医疗损害赔偿  
  医患这一对矛盾的产生、发展在不同的社会时期具有其不同的特殊性,如何均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需根据国家法制健全的程度来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医患矛盾和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和处理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采访了济南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济南军区一0六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医学法律专家张 静。  
  医疗纠纷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越来越多  
  自2002年4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9 月 1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全国涉医诉讼的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升高,且上升趋势比较明显。  
  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看呢?张静作为医学专家和律师说,这个问题要从几个方面来看,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的确实有所增加,在排除了极个别人无理取闹以外,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另外,社会的整体法制水平的提高和对弱式群体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也是形成这种现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0年对全国326所医院的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医院数的98.4%,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与床位数、住院病人数及手术数量成正比相关,并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医院等级看,等级越高发生率也越高。三级医院每年在十例以上,有24.5%的三级医院超过了每年30起,医院越大,收治疑难重症越多,医疗纠纷就越多。  
  从收集到的资料对全国部分三级医院的医疗纠纷发生及可能赔付额进行分析,平均每所三级医院严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20例左右 /年,调解赔偿和诉讼赔偿的总和在30万左右,这样推算全国一年因医疗损害赔偿总额应在70-80亿左右,可以说数确实不算小。  
  医疗纠纷诉讼处理难度大,社会各界指责非难多,法院判赔数额大,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新特点,湖北一双胞胎脑瘫婴儿医疗纠纷案医院被判案赔偿290万人民币,更有甚者,在北京、湖南等地还出现了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纠纷三者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不十分明白,其实三者还是有不小的区别,尤其对医疗损害的赔付会有很大影响。张静律师给我们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医疗纠纷〈事件〉不同于医疗过错,也不同于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求医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或终结后,因发生非医疗必要的或非疾病自然归转的不良后果,因此与医方之间就不良后果发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方面以及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分歧和争议,并要经过卫生行政或法律诉讼解决责任认定与经济赔偿问题的行为。简单的说就是医患之间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合同终结后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以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医疗过错,这是一个司法鉴定中常用的语言,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单位(法人)或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患者具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过错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三者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中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范围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疗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明确。  
  “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含义,是否对患者有利?  
  张静律师对“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很有研究,曾有多篇学术论文对此做过论述,下面我请张律师谈一下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二年四月 一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涉医诉讼的一项新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与一般的举证责即“谁主张举证”相对应的一种特殊规定。“举证倒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分配给你的举证责任,当你无法完成时,就是举证不能。第二步就是过错推定,在你举证不能时,不是认定你有过错,而是推定你有过错,第三步就是过错责任的承担,这才是举证倒置的关键,也是目的所在。  
  这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做为一般患者没有必要去都把它们搞清楚,自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实施伊始 就引起医务界的广泛争论,并引起医务界的不少抱怨。现在,举证倒置实施已一年了,仍有不少医务人员对此不能理解,难以接受,认为举证倒置会违背医学科学发展规律,容易导致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甚至会恶化医患关系。但是,举证倒置对患者这个弱式群体的保护确是显而易见的。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具有过错而提出诉讼,医院就要为其没有过错做出证明、辩解,如不能证明,法院就会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判定其承担责任,在近期法院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看很多的医院就是因为举证不能被推定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涉医诉讼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真正在诉讼活动中的情况会很复杂。  
  出现医疗损害怎么办  
  医疗损害的实质是一个损害赔偿问题,具体如何实现你的权力?张静从医学专家和律师,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做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1.协商调解就是患双方对可能己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主要是对赔偿额和其它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做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做出结论。  
  3.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主要是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已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三种办法各有利弊,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医学、法学的很多专业,作为专家和律师的张静认为,调解协商简便易行,但往往给付的金额偏低,这是因为你做为患者几辈子就遇见这一件事,根本谈不上什么经验,而对方却是“身经百战”经验多多,几个回合下来,做为患者满心欢喜的签了协议书 后来却发现赔偿额度太少,想去再提起诉讼,但现行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这种调解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认可的。张静作为“专家律师”曾接手的一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一个老同志在医院住院因医院的关系造成了膀胱直肠瘘,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医患双方对此有一个协议,但赔偿数额很低 ,患者家属发现这个问题欲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原则上都认为是有效的,只有对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内容主张权利。这样看,做为患者是一个弱式群体,没有医学、法学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经验,在签定协议、“木已成舟”之前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 一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是专业性强,存在的问题一是仅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对存在的过错不做鉴定,当然也不去处理。另外,由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大部分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下级,而卫生行政机关抽调的鉴定专家也主是从下属医院中来。这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容易遭到质疑。如果医疗纠纷经医疗技术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做为患者要提起诉讼,医院就一定会把鉴定结论做为证据出示,对患者方是将是很不利的,所以说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也要慎重。  
  涉医诉讼是医疗纠纷当事人,主要是患者根据可能发生的医疗损害,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活动,也就是俗称“打官司”,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习惯,过去民间有“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一说,但现代社会有矛盾寻求司法解决却是文明的标志和体现,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不公正的现象也有存在,但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实施的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程序和错案追究等制度,使法院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成为主流现象。据张静作为“专家律师”办案的情况看,法院判决赔偿的范围比较宽,不仅对医疗事故要判赔偿,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仅有过错的也要判其赔偿。由于涉医纠纷庭审过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当然最好能聘请一个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出庭,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涉医诉讼的问题是周期比较长。  
  医疗损害赔偿的依据和项目  
 据张静律师介绍,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比较多而且比较混乱,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法律、法规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使用。一是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审判解释等。这个问题主要是看你是采取什么办法去处理医疗损害赔偿,如果是协商调解,可以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但主要是双方“合意”,基本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相当于一种民事合同;如果是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行政方式来处理,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成为主要内容;如果采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矛盾,主要是依《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审判的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山东省高院还规定有死亡补偿费等内容。  
 对严重的医疗损害,在索赔中继续治疗所需医疗费是一个重要内容, 但要注意:医疗费赔偿并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另外,要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已使用的费用和继续治疗时需要的医疗费用和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如二期手术费或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  
 对在医疗损害过程中已死亡的患者,在索赔中死亡补偿费则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山东省规定,根据其责任不同,最大赔偿额是本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以济南为例,去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万元。另外,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项目注意不要遗漏,还应注意当地省市各级人民法院对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的专门规定。  
 张静做为律师曾接手的一个案件,是一位是中年女性,一侧乳房被误切,这就明显是医院的过失,而在一审.二审中该案的代理律师,因为对医疗案件不熟悉,在提起诉讼请求时只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其它的一概没有主张。把这个案子办的难度非常大,只好通过申诉程序提请“再审”才得以挽回。作为一个律师,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一定要清楚,要对你的委托人负责。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对人权保护程度的提高,新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损害处理体制已成为医学界、法学界共同研究一项主要内容,尤其在我国加入WHO的今天,医疗制度和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趋势将日趋明显,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必将纳入民事法律范畴,真正做到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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