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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10-28 来源: 编辑: |
聚焦侵权责任法草案详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2008年12月22日 20:45: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题:立法如何啃动医患纠纷“硬骨头”?——聚焦侵权责任法草案详细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新华社记者周婷玉、邹声文、杨维汉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时指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前,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疗体制等问题,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也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充分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首先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的立法绝大多数也都是采用过错责任。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均需医疗机构反证。
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不合理,门诊病历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也是开放的,如果患者取走其中几张医院就很难拿出证据。
“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王明晓说,举证责任全归为医院,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
比如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可以,但为了自我保护,医生就会让患者先拍一张胸片。“现在的‘看病贵’跟现行举证规定不无关系。”王明晓说。
但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中也有所考虑,并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明晓说,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在工作中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但是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还会出现像“孕妇拒签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这时又怎么办?
针对这些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王明晓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
草案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依照这一条款,哪怕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患者请求赔偿时,医院也要先行赔付给患者,之后医院可再向生产者追偿。”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这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草案也对患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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