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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8-20 来源: 编辑: |
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 大家好!我们是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患儿家属的委托,今天在这里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患儿常某某,男,于2008年7月24日因脑炎来到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其间因院方的过错及诊疗上失误,导致患儿出现严重的不良后果,具体如下: 一、首先,院方诊断上存在严重的失误。 从院方所开的化验单(包括25日开具的血常规,粪常规化验单),护理记录单(第一页,第二页),均可以看出:院方对患儿的入院诊断为肠梗阻,对病情判断存在严重错误。根据其病历可以看出,其诊断依据单凭在入院前温县第二人民医院腹透检查显示:中下腹可见二小液平,而并无其它症状和阳性体征支持其诊断。相反,入院时患儿查体显示:患儿腹平软,肠鸣音弱,入院后腹透显示正常,这些体征和检查都与肠梗阻诊断不符。更有甚者,对于患儿出现的发热,双眼凝视,抽搐,四肢强直痉挛,呼之不应等症状和体征却视而不见,这些又都是脑炎患者重要表现,并不能以肠梗阻来解释,但院方医务人员却未关注。说明院方未能仔细了解病情,详细查体,因此导致患儿病情遭受误诊,错过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二、对院方病历的客观真实性存在严重的质疑。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是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其书写应当客观,准确,及时,完整。即其应客观真实地记录病情变化及院方对病情的判断及治疗过程。但在院方的病历中,其首要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明显与其在书写病历前做出的肠梗阻诊断与相应治疗不一致,而且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诊断相应的治疗并不存在,也无为明确诊断进一步的检查。这应是院方在患儿病情恶化后,由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问题的严重性,为掩盖自己的错误而没有真实地记录。违反了病历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这也让我们对病历中其它记录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因此在本次鉴定中,院方因其未能提供真实病历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治疗方面,由于院方诊断上的错误,导致其在后续治疗中一系列错误。 在患儿24日11时20分入院至25日上午9时30分十个多小时的时间内,院方一直都没有给予正确有效的检查和治疗,对于患儿发出的预示着病情在一步步恶化的烦燥和哭闹,不是认真仔细了解其原因并给予相应检查,而是一味地给予苯巴比妥钠和地西泮对症治疗,敷衍了事,掩盖了病情,延误了治疗。这也验证了先前院方对病情存在误诊的判断,因为如果在第一诊断为脑炎的情形下,作为一个基本的医疗常识,不可能只存在对症治疗,而无针对病因的治疗。另外,在患儿病情未获得明确诊断及有效治疗前提下,院方多次滥用地塞米松,更是有悖医疗常规,也是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的重要原因。在当今社会脑炎如能得到及时正确治疗,其疾病的病死率和病残率已属罕见情况下,患儿出现这种严重后果完全是由院方的错误治疗方法所造成。 四、在本次医疗活动过程中,院方医务人员存在极端不负责任现象。 患儿入院后至第二日上午,由于病情严重,患儿父母多次要求当班医生予以查看给予重视,但其院医务人员只是敷衍搪塞,在以后的几天中这种状况依然存在,在护理记录单中有这样的记载:患儿出现口角向右歪,右下肢肌张力低,告知任医生,未做特殊处理。实际上,在患儿住院期间,每当病情出现变化家属告知院方,很少能引起院方医务人员重视并积极应对。也正是这种漠然的态度,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因为患儿在入院时表现及体征对于疾病的正确诊断并不存在困难。 “医者父母心”,在座的各位专家都是在自己所从事的岗位上辛勤耕耘了数十年,深知其中道理。在这次医疗纠纷中,正是院方种种错误的集成,造成了不该发生的悲剧,给患儿及其亲属带来终生的痛苦和遗憾,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花费。因此,我们希望通过鉴定,给这次纠纷一个公正的结论,唯有此,才能给患儿一个较为明亮的未来,并慰患儿父母之心。 何俊 200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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