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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4-17 来源: 编辑: |
为防借义诊卖药品河南省卫生厅出台新规定
稿件来源:大河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21日讯 大河报报道:打着义诊的旗号,却干着推销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勾当,近几年来,“义诊不义”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挂羊头卖狗肉”行为,昨天,省卫生厅出台了一项规定,医疗机构在开展义诊前,必须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这份规定,河南省实行义诊活动备案制度,参加义诊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药品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各种名目的义诊。开展义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义诊活动前15天~30天,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提交义诊情况说明、义诊单位法人签署的责任承诺书,保证义诊过程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用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还需要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外省医疗机构到河南搞义诊之前,需要先征得省卫生厅的同意,然后到义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按照该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义诊活动,如果没有明确的主题,或者没有积极意义,将被禁止。义诊主办方借义诊、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使用等名义,推销药品(包括医院制剂)、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商品,违规开展医学检查,进行人体试验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诊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还将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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