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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23期)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3-18   来源:   编辑: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简报(第23期)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工 作 简 报


(第 23 期)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 





安徽省卫生厅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案件

2008年12月2日接群众举报,铜陵某公司使用生产工业明胶的 “蓝皮”(即:皮革下脚料)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食用明胶)。安徽省卫生厅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混乱,未按食品卫生相关要求严格管理和组织生产。食用明胶和工业明胶共用同一生产设备进行生产;在拌胶、破碎车间内,食用明胶半成品与工业明胶半成品混放,且无区别标识;成品库内食用明胶成品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所生产的食用明胶未按国家标准GB6783-94《食品添加剂—明胶》规定的项目实施检验。对发现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同时,现场抽取标示为食用明胶的三批样品(批号:1225、1210、1218)送检验机构检测,经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三批样品的铬含量严重超标。为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安徽省卫生厅立即对该公司下达《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就地封存不合格食用明胶(批号1225:25公斤×26袋、批号1210:25公斤×6袋、批号1218:25公斤×19袋)。同时,责令该公司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立即进行召回。经核查,该公司共售出不合格食用明胶(批号1210)3吨,由于查处及时,责成召回2.8吨。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明胶;2、责令立即改正产品包装标识;3、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16200元”的行政处罚。对被封存以及被召回的4075公斤不合格产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日前,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上一条: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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