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3、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
4、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代表人或监护人的本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8、其他。
受理程序
1、 提交申请
(1) 医疗事故处理途径: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2) 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发生医疗争议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初步审查
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人员首先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 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3)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4) 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5)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 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
3、 受理决定
(1) 相关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3)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 组织鉴定
(1) 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相关鉴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2)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填写《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7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上级鉴定组织再次鉴定。
不予受理的情形
(1) 超过受理时限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37条)
(2)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
(3) 非法行医(不符合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管理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
(4) 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