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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二征民意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3-10-15   来源:   编辑:
 

 纠纷调解了,谁来埋单?这是当事方最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医调委作为依法设立的专业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佛山、珠海、潮州等地已经成立市级医调委,其中佛山、珠海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省医调委也已于去年6月成立,并在广州市设有工作站。

  医疗机构设统一投诉窗口

  “公众对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法》吸纳了第一次征求的意见,将医疗纠纷的预防独立成章,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各方的职责、行为规范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并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患者及亲属有权复印病历

  《办法》此次还对病历资料书写保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封存的病历。

  争议死因48小时内尸检

  在新增的条款中,《办法》规定,若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行政处理15日内确定受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申请医调委调解、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种解决办法。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此次《办法》还特别指出“医闹”需要付的法律责任同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违法一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威回应

  上次收到200多条意见 此次逐一修改慎重出台

  去年年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送审草案曾在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一次上网征求意见收到200多条修改意见,还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省直部门的意见,省法制办通过一段时间的调研、修改,对里面内容、篇章、结构改动比较大,为了慎重起见,再次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界对此文件的出台是比较慎重的。”,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如是对记者说。

  “改动比较大,如原来的草案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规定设在一个章里面,公众认为,预防的内容不够,此次意见稿,将预防和处理分成了两章,增加了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职责,提出患者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定等,另外,复印病历、尸检等都是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我们也增加、明确了相关规定。”该人士透露,“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将《办法》完善好,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制度规范。”

  十项禁止行为

  《办法》中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盗窃、抢夺、隐匿、毁坏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聚众滋事、扰乱门诊、病房正常医疗秩序;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围堵医疗机构大门或诊疗、办公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

  (七)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九)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十)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经记者与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简称《通告》)对比发现,《办法》多出三条禁止行为, 分别是上述第(三)、(五)、(六)条。

  另外,在关于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方面,《办法》中的规定范围更加宽泛,相比《通告》多出“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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