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案例 > 浏览

三根钢钉打裂骨头 医院赔偿患者2.4万元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3-10-14   来源:   编辑:
 
左腿股骨骨折的陈女士,没想到住院先后作了两次手术均未成功。还须进行第三次手术的陈女士忍着伤痛将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人民币共24000余元。陈女士第三次手术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几年前的4月1日,陈女士不慎跌倒造成左腿股骨骨折后住进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医生采取用钢钉加以固定手术治疗。出院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在一次乘车时感觉左髋部剧痛,去该医院就诊拍片发现股骨头已经移位。对此,医生对陈女士采取了4个月的保守治疗,后经X光检查发现,股骨头上1/3骨质吸收,3枚钢钉松动,大粗隆骨质疏松。后来陈女士知道,原来医生在手术中将三根钢钉打在一个部位,把股骨头打穿打裂。于是医生建议取出内固定。同年10月,陈女士再次住进该医院作第二次手术:行加压螺纹钉取出术。手术拔取两根钢钉用一根固定。没想到,医生在手术时未将移位的断骨予以复位,手术后体内的钢钉松动。陈女士左下肢功能受到障碍。两次手术的失败,使陈女士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陈女士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以后第三次手术费用人民币60000元、护工费、后续治疗费59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及鉴定费70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对陈女士所述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愿意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20%-30%的责任。 

  在审理中,经陈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建议作关节置换术。陈女士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委托市医学会对此纠纷再次鉴定,鉴定书认为,该医疗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分析意见是,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诊断成立。医方手术技术操作有缺陷,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不佳,对骨折愈合有一定影响。但头下型股骨颈骨折易发生骨质不连接、股骨头缺血坏死,且手术复位后仍有较高的股骨头缺血坏死发生率,陈女士外伤致头下型股骨颈骨折是造成目前股骨头缺血坏死、左下肢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医疗机构极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错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女士要求医院赔偿第三次手术一切费用的主张,因第三次手术尚未发生,陈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依法另行主张。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552余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2529元。
 
上一条: ·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自我求助
下一条: ·“假章救妻”事件引发的思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