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过失、侵权等赔偿纠纷。 近日,记者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该市法院系统共一审审理医疗纠纷案件127件,同比上升近1/3。是什么导致医疗纠纷频繁出现,如何化解解医患双输的局面呢?就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一、轻信广告反落残,医疗纠纷惹不断
去年3月的一天,黄某因怀疑自己有早泄现象前往当地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告知其并不存在生理问题,只是心理原因影响。
两天后,他到新大路上一家小诊所,想再确认一下,却被告知患有阳痿、早泄、慢性前列腺炎等疾病,医生建议其动手术。于是他听从了医生的建议,第二天就在该诊所实行了手术。
术后,黄某伤口未痊愈,病情反而更严重,黄某觉得自己已经完全丧失了性功能。之后,他前往多家医院咨询检查,均被告知无法进行治疗。此时后悔不已的黄某找到这家小诊所,要求他们承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治疗、检测情况来看,原告的病情在被告处治疗后存在加重的情形。考虑到黄某尚未娶妻生子,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黄某各类损失计25万余元。
据统计,2012年宁波全市法院系统共一审审理医疗纠纷案件127件,同比上升近1/3。
二、“天书”病历易惹事,医患双方需留心
记者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病历记载不规范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也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难题。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是法院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但许多医院病历书写、修改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如书写难以辨认,出现较多瑕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病历,随意涂改,甚至篡改病历。
除了病历存在“天书”的原因外,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措施等有告知的义务。据了解,有的医疗结构对医疗风险告知不足,重大事项不书面告知,疑难危重病人交代不详,迟延履行转诊告知义务,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还有的医院使用空白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签字后再填写告知内容。
据了解,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医学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判断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医院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是否遵循医疗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宁波解法”五年显效,近90%纠纷成功调解
“面对医疗纠纷高发的态势,宁波积极寻求多元解决机制。2008年3月,宁波市在全国率先引入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这一非诉讼第三方调处机制,运行五年来,在功能和效果上远远超过了诉讼,接近90%的医疗纠纷通过理赔处理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或调解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仅11%左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吕某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理赔处理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方式灵活、简便,大都不需要鉴定,能在短期内处理完毕,而且促成的调解协议,一般都能即时履行,并且无一反悔;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大多需要经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鉴定,审理周期普遍很长,平均在半年以上,最长可达2至3年。
吕某认为,“宁波解法”的成功在于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诉讼外协商、和解的机制不仅具有便捷、高效、免费的优势,还能有效减轻医院、患方和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负担,有利于缓解日趋紧张的医患矛盾,促进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对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吕某期待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建议通过立法全面引入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及时、快捷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不断改善。”
医疗纠纷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对于患者而言,发生后如何保全证据?
法官提醒:医疗纠纷需要保存的证据
法官称,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容,患者要及时要求对相关病历等资料进行复印和封存。封存的资料要在封条上签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资料遭到破坏。如果纠纷涉及到输液过敏、药品变质、输液过快、输液瓶内异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现场实物,并对治疗的过程做一份书面的记录。
医疗纠纷在什么地方做鉴定?
1、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鉴定不分地域,各鉴定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只要有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鉴定机构。
2、做医疗纠纷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及该鉴定机构须有司法行政部门所许可的资质,包括鉴定所的资质和具有医疗纠纷鉴定的资质,须有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资质。
3、鉴定所的鉴定人多为法医,与医院没有隶属关系,相对来说要公正的多,但是考虑的方方面面的关系,可以考虑去外地的鉴定所,这样相对来说各方面的干扰要少。也可以进行诉前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诉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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