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病住进了成都某医院。院方根据李某的症状,初步诊断他可能患“狂犬病(重型)”或“过敏性哮喘”。此后,李某转至华西医院治疗。华西医院后诊断为“臆症”。李某认为成都某医院误诊,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5000元。 对医疗纠纷,应理性看待,尊重医疗活动客观规律。医疗过程中,医生凭借知识和经验对初诊进行验证、甚至修正,使判断最大程度接近精确。疾病是一个由发生到缓解的连续过程。在作诊断时,病人往往处于疾病的某一阶段,医生只能根据当时掌握的资料,经分析推理,得出诊断。这个诊断是否切合病的总体情况,还需要在临床实践中,通过进一步观察病情演变、继续收集资料以及客观地观察治疗反应来验看。因此,不宜将医生最初判断,或相对保守的判断确认为医疗过错。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的判断也需要验证,还可能因病情发展变化进行修正。而且由于病人转院,医院没有验证判断的机会, 所以不能否定医院判断的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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