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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告知胎儿畸形,医生需承责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3-8-28   来源:   编辑:
 

   林某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产下一女,但是该婴儿头部畸形,经鉴定是无脑儿。林某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此种情况下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对于“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因此,如果出生的胎儿鉴定属于无脑儿,依照法律规定,医生应向胎儿父母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如果医生未告知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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