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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中患者需要提供哪些?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3-8-28   来源:   编辑:
 

 2012年1月22日下午,老伴陈老太太因肺心病到北京一家三甲医院急诊科就医,经检查后转入内科重症监护病房。老伴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却因护士责任心缺失,导致虽遵医嘱采用了吸氧措施,但实际上老伴却没吸到氧,其缺氧的情况一直到24日上午才被家属发现,此时老伴已经缺氧40个小时,并最终于2012年1月25日凌晨去世,给自己和子女带来巨大伤害。因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陈老太太住院时,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合并感染、阻塞性肺气肿,入院后,家属要求继续持续应用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并拒绝有创呼吸机。法院审理后认为,田老先生对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自身却只提供了与医院相关人员对话的录音证据,其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主张缺少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并最终于2012年1月25日凌晨去世,给自己和子女带来巨大伤害。因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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