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及时封存病历可以防止病历被人为的篡改和伪造,对于之后的维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病历修改、造假,由于专业性强,而且往往是该病历的主管医师亲自修改,所以隐蔽性强,很难发现。但是病历,尤其是住院病历,是由医院诸多科室、诸多医务人员共同完成的,若想全面修改病历、造假,工程浩大,动静不小,还涉及到财务科、病案科、医院信息科、医保科。一旦病历造假经法庭确认,根据规定,鉴定机构会拒绝鉴定,医院将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条例规定,患方在医院只能复印并领取客观病历。但是患方却可以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并没明确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利,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 封存病历的要求一般应向医务科(处)提出,如果是在下班时间或在周末,可以向值班医生提出,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一般封存病历原件,如果患者尚在住院治疗的,因为病历还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时应当首先清点病历的页数,然后将病历放入大信封之中,用封条贴好各条封口,由双方在封条上签字盖章!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管! 在封存病历的时候应当同时提出复印病历(按照目前的规定,患者只能复印入院记录、护理记录、手术记录等客观病历,不能复印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主管病历),复印件应加盖医院印章!
警察故事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