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个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概念,是《条例》中特指的一类医疗纠纷。根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谓“事故”,即意外的变故或灾祸。而现今的事故多指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条例》是国务院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了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诉前调解处理,以及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等内容。“医疗事故”应当直接与行政责任联系,而不应当直接与民事责任联系。
何为医疗侵权(医疗损害)
在民法领域中用来描述医疗事故所界定的对象更为准确的词应是“医疗侵权”或“医疗损害”。因为在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领域中注重的不是对行为人所施加的行政管理,而是要求行为人应当尽到法律要求的相应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损害事实因医疗活动而产生,所以称为“医疗损害”。正因如此,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对应“医疗侵权”的词汇为“Medical Malpractice”。《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alpractice”一词的解释为,“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的不合理欠缺。这个词通常是用来指医生、律师与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英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Markesinis教授在《侵权行为法》中写到,“医疗损害是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与其他侵权类型相同,属于侵权行为法的一部分。医疗损害当然涉及的是因医生及其他医疗专业人士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患者(及其他的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于因医疗过失行为而发生的人身损害也是倾向于“侵权”一词。所以,在我国可以认为医疗侵权(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技能上存在不合理的欠缺而使患者遭受损害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区别主要在于:(1)医疗事故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仅限于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涉及的权利保护范围比较广泛,除上述权利外还包括医疗法律关系中患者的其他各项权利,比如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2)医疗事故成立,以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过错为构成要件,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并不要求医院必须存在过失过错,故意过错也可以成立医疗侵权(医疗损害);(3)医疗事故成立,要求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成立要件,不仅限于违法的医疗行为,还包括医疗技能上存在不合理欠缺的情形,或者医疗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之情形;(4)医疗事故的成立,最大的意义是直接产生行政责任,如果此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侵权(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则同时会产生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却不一定都会产生行政责任;(5)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医疗损害)之间是逻辑包含关系,即医疗事故一定是医疗侵权(医疗损害),而医疗侵权(医疗损害)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