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组织是医疗服务提供者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其共同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建的社团法人。在英国,医疗辩护联盟成功地扮演着行业组织的角色,是健康服务体系中重要的行业政策建议者,行业利益维护者,行业管理和自律领导者。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立了医疗行业组织,但其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以医疗辩护联盟为参照物,重新定位和构建我国的医疗行业组织不仅有利于促进医学的繁荣,而且对重塑和谐的医患关系也有所裨益。
一、 医疗辩护联盟的历史演变[1] 19世纪末,英国医生David Bradley被法院错误地认定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女病人而被判入狱,八个月后无罪释放,重获自由。这一事件激起医界的极大不满和愤怒,强烈要求组建属于医疗服务提供者自己的维权机构。1895年,医疗辩护联盟在伦敦应运而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医生保护组织。成立之初,联盟主要为卷人诉讼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促进有利于医学发展的立法,反对有损医学发展的各种立法和措施,维护医界的权益和声誉。[2]进入20世纪,英国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件急剧增加,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责任也逐步提高,1924年,联盟决定为会员医生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承担相关费用,并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提供全额补偿。1948年,医疗辩护联盟开始接纳牙医会员。为了给会员提供稳固的损害赔偿基金,医疗辩护联盟于2000年和苏黎世财务服务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医疗辩护联盟服务有限公司( MDU Services Ltd,MDUSL)。2002年,苏黎世财务服务公司再保险机构Converium再保险公司从苏黎世剥离。医疗辩护联盟和Converium组建新的医疗辩护联盟服务有限公司。MDUSL在医疗辩护联盟和Converium再保险公司之间充当者中介的角色,主要负责提供执业保险产品、管理保单和处理索赔。 今天,医疗辩护联盟的会员超过英国医生总数的50%。医疗辩护联盟在建议制定卫生法令,维护与医师权益,推行医疗安全,开展会员间互助、推广执业保险等方面都扮演着先锋角色。 二、 医疗辩护联盟的机能[1] (一) 沟通功能 医疗辩护联盟和国会议员、法院、卫生行政机关及影响健康服务发展方向的协会或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以联盟的力量参与有关医疗法的听证会,对法院审理的医疗案件表达意见,要求修改不合理医疗法规。近5年来,医疗辩护联盟为医学委员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国家卫生系统行政院(National Health Services Executive)、健康专责委员会(Health Select Committee)、医疗和牙科纪律委员会(Medical and Dental Disciplinary Committee)、国家临床评价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ClinicalExcellence)等机构提供重要咨询意见32条,并针对法院审理的医疗过失案件发表了一系列声明。通过联盟与官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协调沟通,会员们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减轻了执业负担和忧虑,同时提升了医界的形象。 (二) 法律服务功能 医生辩护联盟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联盟现拥有全英最大的医事法和医学伦理服务团队。联盟通过网站和期刊宣传法律知识,同时为会员提供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并代表医方与患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和解,乃至进行诉讼,直至纠纷的解决。其法律服务的特点是:对于医界而言,名誉比金钱更重要。如果诉讼对医生不利,联盟倾向于与患方和解,承担和解协议中的赔偿金。否则倾向于诉讼解决而拒绝和解,不管和解是否比诉讼更经济 [3]。但一旦法院明确损害赔偿责任,MDUSL会迅速支付赔偿金。联盟的介人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合理、公正、迅速解决。 (三) 风险管理功能 联盟注重医疗风险的管理,倡导构建减少医疗损害发生的预防体系。联盟建立了医疗索赔和诉讼数据库,对其受理或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类、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协助会员避免风险。联盟还积极推行积极的风险管理服务,包括在线风险评估、出版风险管理刊物、规划风险管理项目、提供风险管理资询等。 (四) 执业保险服务功能 执业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联盟于1924年开始为会员提供带有相互保险性质的损害赔偿基金。为了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和稳定的保险服务,联盟和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共同组建了专业的保险服务机构-----医疗辩护联盟服务有限公司(MDUSL)。MDUSL在联盟和保险公司之间扮演中介的角色。尽管MDUSL现在提供的保单是有商业性保险公司Converium起草的,但Converium提供的保险服务却保留了相互保险的性质,即保险的经营和利润的分配有联盟会员决定。这也是医疗辩护联盟和其它医疗行业组织相比最突出的特点,也使得MDUSL提供的保险产品在医疗执业保险市场上占有最大的分额。 (五) 再教育和自律功能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联盟开展以全面提升会员法律素养、风险意识、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再教育服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出版电子刊物,登载论文、报道等信息,宣传健康法令,推广安全医疗服务项目,开展会员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和整合会员行为。 三、 医疗辩护联盟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与医疗辩护联盟成立时英国的情形近似。医学的容许性风险、诊疗方法不为大众所理解,常因为患方误解正常的医疗行为而引起纠纷。比如,在英国,David Bradley医生因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女病人并被判入狱;在中国,林忠医生因为少女体检而被指控猥亵[4]。但和英国相比,我国医界对行业组织的缺乏正确的认识,表现出“漠然”的态度。这种漠然在中国卫生法学会的筹建中可见一斑。当卫生法学界的人士筹备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的时侯,并没有想过要成立国家一级学会,他们曾想成为中华医学会下属的一个二级学会,他们找到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却说:“法学这东西,我们不懂,领导不了你们,你们还是单独去搞吧。”于是,卫生法学界人士只好自起炉灶,成立了独立的国家一级学会。[5] 目前,医疗索赔和诉讼给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忧虑,其对医师协会和卫生法学会功能的要求日益提高。但是,无论是医师协会,还是卫生法学会都没有在维护医师和医院权益方面起到很好的组织作用。笔者以为我国的医师协会和卫生法学会应该以医生辩护联盟为摹写蓝本,加快引进法学、金融、管理等人力资源,拓展机构,完善机能,真正为医学的繁荣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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