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5日,经卫生局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安阳县某医院在对患者黄某的治疗过程中,对疾病的认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安定”用药量已达到了极量,致使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一级医疗事故,医院应负完全责任。后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黄某在被告安阳县某医院治疗过程中,因被告医务人员违犯了医疗常规,对患者过量使用了安定药剂,致使黄某死亡。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了一级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