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医疗事件医学法律分析报告书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某某医疗事件医学法律分析报告书(样式)                                           

                                      君评字(2007)第197号

 

委托人:王毛头

当事医院:上海市某三甲医院

评估材料依据:患方关于医疗事件的陈述和病历资料

案件争议焦点(评估事项):

1、                   医疗机构的用药及未及时进行监测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

2、                   CT未及时通知家属及未告知进行尸体解剖的是否存在过错。

 

患者医疗情况说明:

患儿,女,胎前检查指标正常,2006.12.18(孕39周半)在上海某三甲医院行剖宫术分娩出生,体重:4800g, 身长:56cm, Apgar评分为9分。剖宫术中见胎膜无早破,羊水清,脐带无饶颈。转入产房后查体:足月儿貌,面色轻度紫绀,卤平,咽喉部闻及喘鸣音,双肺呼吸音清,未及明显罗音,RR:60次/分,HR:120次/分,律齐,腹平软,四肢活动好。患儿因轻度紫绀和喉喘鸣音被送往上海某儿童医院治疗。

上海市某儿童医院急诊科予面罩吸氧(3L/min),患儿已面色红润,行喉镜检查未见异常;急诊胸片示:新生儿肺炎伴轻度气肿,病历记录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

住院经过:患儿人院后12.18日予凯福隆针抗感染治疗。12.19日头罩吸氧下(3L/min),自主呼吸平稳,SPO2维持93%左右,四肢活动反应好。12.20日改鼻导管吸氧,因血象、体温升高(12.19.12pm体温升高39℃一次),加用力坦针联合抗感染。12.21日上午查房发现患儿下肢肌张力偏高,偶有小抖动。急诊行头颅CT检查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HIE)合并脑室、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予禁食、鲁米钠针止痉、甘露醇针脱水治疗。12.22日体温正常,自主呼吸平稳,四肢肌张力正常。12.23.8AM患儿生命体征平稳,肌张力偏低,停用鲁米钠针,继续静脉补液、甘露醇针脱水、抗感染治疗。12.24日(星期四)患儿生命体征平稳,四肢肌张力恢复正常。12.25下午4PM30Min院方突然通知病情加重恶化,并行心肺复苏术后送至PICU抢救。

患儿于12.25.9AM45Min行头颅CT检查示:HIE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加重。12AM患儿一般生命体征可,四肢肌张力不高,予甘露醇针加量降颅压,鲁米钠镇静。1PAM患儿体温偏底,伴呻吟,反应差;全身皮肤可见花斑纹,四肢末梢循环差;呼吸表浅,HR:120次/分,律齐。查血气示严重代谢性酸中毒:PH:7.07; PO2:82.8 mmHg; PCO2:45mmHg; BE:-17.1mmol/L; HCO3:13.2mmol/L。予温箱保温,头罩吸氧,纠酸扩容对症治疗。2PM患儿SPO2在头罩吸氧下维持85%-95%左右,HR:110-120次/分,呼吸表浅不规则,四肢末梢循环差,肌张力低,考虑脑水肿加重,临时加用甘露醇针一次(15ml iV st)。3PM5Min患儿呼吸表浅不规则,伴停顿。SPO2下降至75%左右,急行气管插管,并反复肾上腺素针气管内、静脉、心内注射心肺复苏后转入ICU抢救,转入ICU后患儿很快进入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及严重内环境紊乱终末阶段,依靠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于12.27.2AM死亡。

 

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方案:

12.18 抗感染:凯福隆 240mg+5%GS 10ml/ivgtt Bid

             10%GS 170ml/ ivgtt st

12.19 糖水 10ml×3; 牛奶 10ml×8 ;床边吸氧

             10%GS 250ml/ ivgtt st

12.20 力坦 240mg+5%GS 10ml/ivgtt Bid

      6%AA 40ml+10%GS 240ml+10%NaCl 7ml/ivgtt st

12.21 甘露醇 12ml iv q12h  禁食

6%AA 40ml+10%GS 200ml+25%GS 40+10%NaCl 7ml+10% KCL 5ml/ivgtt st

12.22   鲁米钠 10mg im q12h  12.23(DOC)

6%AA 100ml+10%GS 125ml+25%GS 50ml+10%NaCl 6ml+10% KCL 3ml/ivgtt st

12.23  6%AA 120ml+10%GS 100ml+25%GS 100ml+10%NaCl 6.5ml+10% KCL 3.5ml/ivgtt st

12.24  糖水 10ml×3; 牛奶 15ml×8

6%AA 120ml+10%GS 100ml+25%GS 80ml+10%NaCl 6ml+10% KCL 3ml/ivgtt st

12.25 12N鲁米钠 10mg im q12h

6%AA 100ml+10%GS 160ml+25%GS 85ml+10%NaCl 6.5ml+10% KCL 3.5ml/ivgtt st

 

 

儿科专家评析意见:

一、医疗行为存在不足

1、长期、大量违规使用甘露醇导致患儿死亡

新生儿脑水肿处理,一般首选速尿和白蛋白脱水治疗,不宜选用甘露醇行脱水治疗。

(1)甘露醇属渗透性利尿剂,新生儿脑血管发育较差、较脆,应用甘露醇易导致脑血容量突然增加,脑水肿加重,颅内出血;

(2)甘露醇的肾脏毒性大,极易引起肾功能衰竭,内环境紊乱;

(3)甘露醇可致循环血容量增加,心脏前后负荷增加,易引起心衰;

(4)严重脑水肿必须使用甘露醇时应当慎用。只能短期小剂量应用(不超过3-5次),同时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本案,患儿连续5天10次应用甘露醇,未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存在失误;特别是在25号出现严重的肾功能衰竭和内环境紊乱的情况下,如果及时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可能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5)21号患儿头颅CT提示脑室内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此情形甘露醇属于禁忌使用,医院继续使用的行为存在失误。

2、违反补钾医疗原则,在使用甘露醇基础上未及时监测血气电解质

患儿在住院期间持续补钾,医疗机构没有进行血钾离子浓度监测,也未行心电图检查。患儿25号第一次行血气分析,PH值为7.07,BE:-17.1mmol/L,此时患儿机体已处于代谢性酸中毒状态。

患儿12.25日病情发生变化,根据病历描述的体格检查和临床表现,患儿呈感染性休克表现,医疗机构没有进行血培养监测,存在失误。

二、病史存在篡改伪造行为

(1) 21号和25号1pmH主任查房签字笔迹与25号5pm查房笔迹明显不同。

(2)  20号7Am与21号8Am病程记录明显有添加痕迹,而且记录不完整,前后矛盾。

(3) 25号10Am病情出现变化时,病史中无任何记录。

(4)25号5Pm通知家属病情危重,而病历记录为3:30Pm与事实存在出入。

三、延误急性肾功能衰竭治疗

12.25号转入ICU后尿量为0ml,在此期间未行任何肾脏支持治疗,没有肾功能检查,且使用可加重肾功能损害的FDP药物(瑞安吉),肾功能不全是FDP药物应用的禁忌症。

四、护理方面医院存在不足

I级护理要求:密切观察特殊药物的治疗效果及反应;T、P、Bp、R一般4次/日;按医嘱协助患者进行床上活动或作被动活动;每15~30分种巡视一次;病情危重者,可派专人24小时特别护理。本案,患儿属于I级护理,从病历上看每天只有一次护理记录,且19号没有护理记录,显然存在护理方面的不足。

 

医疗律师评析意见:

1.患儿12.25.9AM.45min行头颅CT检查,未向家属告知。而且头颅CT检查结果未及时告知家属;患儿21号和25号行头颅CT检查、25号行气管插管治疗未征求家属意见,属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2.患儿病情加重后长达8小时未通知家属,且医疗机构未出具任何的病危通知单,存在失误。

3. 医疗机构违规使用药物存在过错,与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患儿死亡后,医疗机构未及时地告知患者家属需要在48小时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患儿被医疗机构火化,使患者家属丧失了查明死亡原因的权利,对患儿的死亡原因应当负全部责任。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又是由于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君悦医学法律援助中心

                                                               2007年5月12日

 
上一条: ·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
下一条: ·病历分析专家服务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