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医疗事件医学法律分析报告书(样式)
君评字(2007)第197号
委托人:王毛头
当事医院:上海市某三甲医院
评估材料依据:患方关于医疗事件的陈述和病历资料
案件争议焦点(评估事项):
1、 医疗机构的用药及未及时进行监测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
2、 CT未及时通知家属及未告知进行尸体解剖的是否存在过错。
患者医疗情况说明:
患儿,女,胎前检查指标正常,2006.12.18(孕39周半)在上海某三甲医院行剖宫术分娩出生,体重:4800g, 身长:56cm, Apgar评分为9分。剖宫术中见胎膜无早破,羊水清,脐带无饶颈。转入产房后查体:足月儿貌,面色轻度紫绀,卤平,咽喉部闻及喘鸣音,双肺呼吸音清,未及明显罗音,RR:60次/分,HR:120次/分,律齐,腹平软,四肢活动好。患儿因轻度紫绀和喉喘鸣音被送往上海某儿童医院治疗。
上海市某儿童医院急诊科予面罩吸氧(3L/min),患儿已面色红润,行喉镜检查未见异常;急诊胸片示:新生儿肺炎伴轻度气肿,病历记录各项检查均属正常。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
住院经过:患儿人院后12.18日予凯福隆针抗感染治疗。12.19日头罩吸氧下(3L/min),自主呼吸平稳,SPO2维持93%左右,四肢活动反应好。12.20日改鼻导管吸氧,因血象、体温升高(12.19.12pm体温升高39℃一次),加用力坦针联合抗感染。12.21日上午查房发现患儿下肢肌张力偏高,偶有小抖动。急诊行头颅CT检查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HIE)合并脑室、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予禁食、鲁米钠针止痉、甘露醇针脱水治疗。12.22日体温正常,自主呼吸平稳,四肢肌张力正常。12.23.8AM患儿生命体征平稳,肌张力偏低,停用鲁米钠针,继续静脉补液、甘露醇针脱水、抗感染治疗。12.24日(星期四)患儿生命体征平稳,四肢肌张力恢复正常。12.25下午4PM30Min院方突然通知病情加重恶化,并行心肺复苏术后送至PICU抢救。
患儿于12.25.9AM45Min行头颅CT检查示:HIE及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前加重。12AM患儿一般生命体征可,四肢肌张力不高,予甘露醇针加量降颅压,鲁米钠镇静。1PAM患儿体温偏底,伴呻吟,反应差;全身皮肤可见花斑纹,四肢末梢循环差;呼吸表浅,HR:120次/分,律齐。查血气示严重代谢性酸中毒:PH:7.07; PO2:82.8 mmHg; PCO2:45mmHg; BE:-17.1mmol/L; HCO3:13.2mmol/L。予温箱保温,头罩吸氧,纠酸扩容对症治疗。2PM患儿SPO2在头罩吸氧下维持85%-95%左右,HR:110-120次/分,呼吸表浅不规则,四肢末梢循环差,肌张力低,考虑脑水肿加重,临时加用甘露醇针一次(15ml iV st)。3PM5Min患儿呼吸表浅不规则,伴停顿。SPO2下降至75%左右,急行气管插管,并反复肾上腺素针气管内、静脉、心内注射心肺复苏后转入ICU抢救,转入ICU后患儿很快进入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及严重内环境紊乱终末阶段,依靠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于12.27.2AM死亡。
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方案:
12.18 抗感染:凯福隆 240mg+5%GS 10ml/ivgtt Bid
10%GS 170ml/ ivgtt st
12.19 糖水 10ml×3; 牛奶 10ml×8 ;床边吸氧
10%GS 250ml/ ivgtt st
12.20 力坦 240mg+5%GS 10ml/ivgtt Bid
6%AA 40ml+10%GS 240ml+10%NaCl 7ml/ivgtt st
12.21 甘露醇 12ml iv q12h 禁食
6%AA 40ml+10%GS 200ml+25%GS 40+10%NaCl 7ml+10% KCL 5ml/ivgtt st
12.22 鲁米钠 10mg im q12h 12.23(DOC)
6%AA 100ml+10%GS 125ml+25%GS 50ml+10%NaCl 6ml+10% KCL 3ml/ivgtt st
12.23 6%AA 120ml+10%GS 100ml+25%GS 100ml+10%NaCl 6.5ml+10% KCL 3.5ml/ivgtt st
12.24 糖水 10ml×3; 牛奶 15ml×8
6%AA 120ml+10%GS 100ml+25%GS 80ml+10%NaCl 6ml+10% KCL 3ml/ivgtt st
12.25 12N鲁米钠 10mg im q12h
6%AA 100ml+10%GS 160ml+25%GS 85ml+10%NaCl 6.5ml+10% KCL 3.5ml/ivgtt st
儿科专家评析意见:
一、医疗行为存在不足
1、长期、大量违规使用甘露醇导致患儿死亡
新生儿脑水肿处理,一般首选速尿和白蛋白脱水治疗,不宜选用甘露醇行脱水治疗。
(1)甘露醇属渗透性利尿剂,新生儿脑血管发育较差、较脆,应用甘露醇易导致脑血容量突然增加,脑水肿加重,颅内出血;
(2)甘露醇的肾脏毒性大,极易引起肾功能衰竭,内环境紊乱;
(3)甘露醇可致循环血容量增加,心脏前后负荷增加,易引起心衰;
(4)严重脑水肿必须使用甘露醇时应当慎用。只能短期小剂量应用(不超过3-5次),同时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本案,患儿连续5天10次应用甘露醇,未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存在失误;特别是在25号出现严重的肾功能衰竭和内环境紊乱的情况下,如果及时监测肾功能和电解质,可能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5)21号患儿头颅CT提示脑室内和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此情形甘露醇属于禁忌使用,医院继续使用的行为存在失误。
2、违反补钾医疗原则,在使用甘露醇基础上未及时监测血气电解质
患儿在住院期间持续补钾,医疗机构没有进行血钾离子浓度监测,也未行心电图检查。患儿25号第一次行血气分析,PH值为7.07,BE:-17.1mmol/L,此时患儿机体已处于代谢性酸中毒状态。
患儿12.25日病情发生变化,根据病历描述的体格检查和临床表现,患儿呈感染性休克表现,医疗机构没有进行血培养监测,存在失误。
二、病史存在篡改伪造行为
(1) 21号和25号1pmH主任查房签字笔迹与25号5pm查房笔迹明显不同。
(2) 20号7Am与21号8Am病程记录明显有添加痕迹,而且记录不完整,前后矛盾。
(3) 25号10Am病情出现变化时,病史中无任何记录。
(4)25号5Pm通知家属病情危重,而病历记录为3:30Pm与事实存在出入。
三、延误急性肾功能衰竭治疗
12.25号转入ICU后尿量为0ml,在此期间未行任何肾脏支持治疗,没有肾功能检查,且使用可加重肾功能损害的FDP药物(瑞安吉),肾功能不全是FDP药物应用的禁忌症。
四、护理方面医院存在不足
I级护理要求:密切观察特殊药物的治疗效果及反应;T、P、Bp、R一般4次/日;按医嘱协助患者进行床上活动或作被动活动;每15~30分种巡视一次;病情危重者,可派专人24小时特别护理。本案,患儿属于I级护理,从病历上看每天只有一次护理记录,且19号没有护理记录,显然存在护理方面的不足。
医疗律师评析意见:
1.患儿12.25.9AM.45min行头颅CT检查,未向家属告知。而且头颅CT检查结果未及时告知家属;患儿21号和25号行头颅CT检查、25号行气管插管治疗未征求家属意见,属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
2.患儿病情加重后长达8小时未通知家属,且医疗机构未出具任何的病危通知单,存在失误。
3. 医疗机构违规使用药物存在过错,与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患儿死亡后,医疗机构未及时地告知患者家属需要在48小时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患儿被医疗机构火化,使患者家属丧失了查明死亡原因的权利,对患儿的死亡原因应当负全部责任。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不足,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又是由于医疗机构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君悦医学法律援助中心
200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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