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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提供哪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1-1-18   来源:   编辑:
 

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
  综合考虑案件发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条件,可以考虑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会同医方封存现场实物并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提出死因鉴定申请;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
  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诊断阶段、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拒绝支付门诊有关费用的;
  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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