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 综合考虑案件发展的可能性及患者自身的条件,可以考虑提出包括但不限于: 会同医方封存现场实物并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提出死因鉴定申请;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 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诊断阶段、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拒绝支付门诊有关费用的; 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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