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W某(女)因妊娠期有关疾病入住深圳S医院,入院后病情加重,危及孕妇W某及胎儿安全,S医院经研究后决定给W某实施引产手术,以保证孕妇生命安全。术后,引产出的胎儿是死胎,孕妇W某身体恢复良好。但是医患双方就胎儿死亡问题发生纠纷:患方认为引产后胎儿应当能存活;医方认为引产的目的是保证孕妇生命安全,胎儿不能保证存活。因协商无果,W某将S医院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S医院被告知要预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S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不应当赔偿,拒绝预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是医疗机构举证范围之内所必要进行的事项,S医院未预交该费用,致使鉴定不能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S医院赔偿W某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S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说通俗一些,就是医疗机构要拿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疗机构仅仅提供病历资料是不够的,提供病历资料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必须要拿出权威的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否则可能被视为举证不能。
S医院之前顾及: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用承担责任,那已经预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如何才拿得回来?本律师认为,如果医疗机构被认定不负赔偿责任,鉴定费用被判决由患方承担,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执行。
此外,深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是4500元,在此纠纷中,在不做鉴定的情况下,S医院可以考虑将本应预交的4500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拿出来与W某和解,可能性也比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