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已重新核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发文内容显示,省级、市级鉴定费用均提高。
鉴于3年前已实施的“关于制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有效期已满,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向卫生部门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开始执行。
根据三年来的收费执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患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将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省级鉴定每例3800元,市级鉴定每例3200元。据悉,之前的省级鉴定每例3200元,市级鉴定每例2800元。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据悉,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同级国库,即:各收费单位在取得上述收费收入3日内,应将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省物价局人士提醒,省及各设区市卫生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