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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自缢成植物人 家属欲索赔200万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2-20   来源:   编辑:
 

精神病人医院自缢成植物人 家属欲索赔200万

2010年12月17日 15:44 来源:东南网 

  精神病人小王在医院活动室徘徊时,突然捶胸顿足,并大声喊叫:“我无法控制自己!”医护人员赶紧过来安抚情绪,然后将小王安排进入隔离病房。

  令人意外的是,小王在隔离房呆了20分钟后,悲剧发生了。医护人员发现,他竟然在隔离病房的窗户护栏上自缢,而自缢工具则是病房里的毛巾。

  虽然自缢后被救活了过来,但是,小王因自缢未遂成了植物人。小王父母认为,小王在隔离病房内长达2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人监护,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为此,他们起诉医院索赔200多万元。近日,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事件

  精神病人自杀未遂成植物人

  现在,小王已经是一个植物人,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毫无知觉。每天中午,他的父亲都会拎上保温桶,送饭到医院的病房给儿子。在病房里,老王和老伴一起帮儿子翻身、拍背,然后一口一口喂饭到他嘴里。老王是集美区后溪镇的农民,他说,医生建议每天要给小王做运动,这样孩子的手脚才不会萎缩掉。

  老王说,小王是一名退役军人,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小王自从2003年退伍以后,就先后总共15次在南山疗养院进行治疗。因为是“顽疾”,所以一直未能康复。直到2006年的10月9日,小王在家人陪护之下再次到南山疗养院进行治疗。治疗到第八天的时候,也就是在10月17日,小王在病房里面突然情绪激动,大声喊叫:“我无法控制自己。”医护人员发现后,就把他送入隔离病房进行治疗。

  被送入隔离病房差不多20分钟后,小王就被发现用毛巾自缢。之后,小王被送进中山医院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但一直昏迷不醒;而后,小王又被转入厦门174医院治疗。2007年4月24日,小王出院了,不过,此时,他既不能说话,手脚也不能动弹,经鉴定,他已成为植物人了。

  激辩

  家属:医院疏于监护

  看着儿子就这么一直躺在床上,小王父母很不甘心,几天后,小王就转送进市第二医院进行神经康复治疗。不过,直至现在,小王仍未能苏醒。

  小王父母说,看到儿子如此“遭罪”,他们在精神上也遭到了很大的打击。每天,他们至少要给儿子喂食六次,处理大小便十几次,还要时不时为他翻身拍背、更换冷水袋和气床垫。据了解,自小王自杀未遂之日起,父母为其治疗已支付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

  院方到底有没有过错,是双方在法庭上争辩的焦点。

  小王的代理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郑明龙律师认为,作为收治精神病人的专科医院,在明知小王焦躁不安之时,自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院方将其关进隔离病房,但却没有采取很好的预防措施,疏于对小王的监管护理,如:未将诸如毛巾之类危险物品取出,使小王在隔离病房里自缢未遂后成为植物人,院方对此应负过错责任。

  医院:自杀不可预见

  不过,医院答辩说,患者小王在住院期间无任何想自杀的征兆。小王上吊自杀属意外事件,医院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指出,有关护理的最短巡视间隔是15分钟到20分钟,也是在这15分钟到20分钟时间发生自缢事件。对此,医院已及时予以抢救,挽回了小王的生命,中间的这个时间间隔,不能视为医院的疏失。医院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预见到患者的自杀行为。医院也不可能全天24小时,对于一个不可预见的自缢事件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医院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了。

  医院还说,小王入院时,医院与患者家属签署的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病人住院期间可能存在风险和意外,患者家属完全知道这些情况,并愿意承担风险,在出现意外时不追究院方的责任。

  针对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问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认为,小王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自缢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医方在监管过程中的疏忽“存在间接关系”。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6万多元给小王,另外,还要再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又上诉到厦门中院。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同意按一审判决结果赔偿。据小王的代理人郑明龙律师说,不久前小王的家人已经拿到了赔偿金。

  法官说法

  监护有疏忽医院应赔偿

  负责主审本案的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事故发生前,小王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厦门市南山疗养院作为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相对于一般的住院医患关系,应对精神病患者多一种监管的责任。小王的自杀行为虽具有突然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但在小王出现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的情况下,南山疗养院应考虑到小王会有实施异于或超出平常行为的可能性。

  南山疗养院对小王进行安抚情绪并安顿于隔离病房,虽然采取了措施,但在监管、监控方面还是存在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以至于小王使用毛巾自缢。南山疗养院发现后虽及时抢救,仍造成了小王成为植物人的后果。因此,小王自杀与南山疗养院在监管过程中的疏忽 “存在间接关系”,南山疗养院应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

  不过,小王作为精神病患者,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自缢系其在精神病症状支配下的行为,与南山疗养院的疏于监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要求南山疗养院承担40%的责任。 (海峡导报 陈捷 汪长福 刘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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