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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扁桃体炎就诊 被误割甲状腺致七级伤残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2-17   来源:   编辑:
 

 

     长在脖子两边的甲状腺居然“游移”到喉咙中间,结果害得医生以为是咽部囊肿,一刀割了。这一刀毁了9岁小姑娘凌艺的一生,这辈子她再也离不开药罐子了。


       尽管甲状腺长错地方比较稀奇,尽管厦门医学会认为本案例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市中级法院认为,医生的错误判断毕竟影响了小凌艺以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因此院方得赔偿9万余元经济方面损失和3万元精神损失。


      凌艺前往本市某医院就诊,一年来她总觉得喉咙口不适,吃东西时尤其难受。2006年1月20日,医生初步诊断为“咽部囊肿;慢性扁桃体炎;慢性咽炎”。医生说,得把“囊肿”切掉。


      3 天后,医生切下这两个“囊肿”才发现竟然是甲状腺。院方给凌艺拍了颈部彩超,结果显示“颈部未见甲状腺图形,颈中部所见考虑为甲状腺旁腺”。原来,正常人的甲状腺长在脖子两侧,离喉咙各两三厘米处,而小凌艺的甲状腺却偏偏长在喉咙中间舌根部位,这是极为罕见的。


       甲状腺被切除后,院方给凌艺做了甲状腺全套功能检查,诊断为“甲状腺机能减退”。出院后,凌艺到了另一家医院检查,结果是“甲状腺功能低下”。据说,她可能得终生依赖药物治疗了。


      去年4月21日,厦门市医学会鉴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5个月后,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凌艺失去两侧甲状腺已构成伤残七级。为此,父亲代理女儿起诉要求医院赔偿51万余元。市中级法院要求院方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但对于原告所要求的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还未发生无法确定数额,可待实际发生后再提出。


说法


病例罕见,医生责任有多大


      据史料记载,异位甲状腺可发生在鼻咽部、食管内、舌根部、舌内、舌下、喉前、喉咽或口咽后壁之后。这种病例在厦门罕见,但记者在网上却能查到多个。由于发病部位本就是囊肿易发地,一些经验不足的基层医生多会误诊。


那么,是否因为病例罕见,就能免除医生的责任呢?


      厦门市医学会的意见是:即使术前诊断正确,异位甲状腺本来也需要手术治疗;而且这类病例罕见,院方经验不足;另外,舌根部仍有甲状腺组织显影,甲状腺功能有可能恢复,对患者今后的生长发育影响不大,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法院认为:虽说小姑娘的病例特殊,给医生的正确诊断造成一定影响,但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正确诊断是其义务,而且医院方面还有不足之处,比如术前未进行鉴别诊断以明确病情。鉴于病例罕见,市中级法院最后没有要求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是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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