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8日,刘某因病到医院诊治被收住消化科,第二天诊断为冠心病、心绞痛、十二指肠溃疡,后又转到心血管内科继续治疗。6天后刘某出现右下腹疼痛,且此后腹痛一直持续,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病情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右下腹包块待查等。6月28日下午5点,刘某转到普外科准备手术,然而第二天凌晨0点30分,刘某却死亡了。事后,刘某的子女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过失,且由于医院的原因,使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无法对这起医疗损害事件作出鉴定结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一次性支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151.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观上是由于刘某子女未能接受尸检,导致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而根据现有证据可查明医院在为刘某的诊断治疗服务过程中,虽然诊疗病案记录有不完善之处,但在对刘某住院期间的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有侵权事实。据此判决:驳回刘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就看双方是否按证据规则尽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那么他就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