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于12月20日起在我县正式实施。届时,县中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所有药物将实行零差率销售。
根据《磐安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二是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三是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四是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五是统一组织结算。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六是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我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分三个阶段。一是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二是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三是全面实施阶段。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我县将在落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和强化绩效考核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并结合我县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劳、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