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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据新华社北京14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各地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意见》规定,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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