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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告别“以药养医”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2-15   来源:   编辑:
 
为形成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4日发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政府对差额给予长效补偿

  《意见》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具体包括三个渠道:

  一是专项补助经费。主要有四个方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三是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建立长效的补偿机制,必须要在综合改革上下功夫,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管理等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彻底打破“以药养医”机制,同时避免回到“大锅饭”,才能使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得以发挥出来。

  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报销

  《意见》提出,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全国平均数为10元左右)和医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区、市)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相关部门将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这位负责人指出,设立的“一般诊疗费”将纳入医保报销范畴,不会加重群众负担。

  医务人员工资参照事业单位

  《意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保障基本,明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同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二是体现绩效,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三是提高地位,政府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责任,机构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有了保障,彻底改变了过去医务人员靠卖药、创收维持收入水平的状况,使医务人员安心为群众提供服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业务水平。

  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明确对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意见》指出,将在核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支付相应经费。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提供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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