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因为感冒到医院,却被治成了皮肤过敏,再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皮肤过敏却治成了股骨头坏死。被鉴定为5级伤残的市民王先生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43万元。近日,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两家医院的治疗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15%的责任,分别赔给王先生6.2万余元。
小感冒治成了五级残疾
以为自己感冒发烧,王先生于2001年2月18日凌晨2时与晚上9时两次到青 岛某医院就诊,服用过医院开的药物后因为过敏反应全身出现红斑、瘙痒症状。两天后,他到另一家医院的皮肤科就诊,接受激素治疗过敏症状。王先生在住院期间出现了双侧膝关节疼痛的症状,但是医院没有重视。当年10月份,王先生的双侧股骨头坏死。为此,王先生以医院疏忽导致医疗事故为由将两家医院告上了市南法院,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等在内的43万余元。
两审获赔12万
经法院委托,2003年10月16日,青岛市医学会给王先生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治疗正确,患者症状的致病原因较多,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王先生认为鉴定结论有误,再次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首次门诊时,医院在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情况下,应用洁霉素不符合用药规范,此后第二家医院的激素治疗并无不当,病症出现与王先生的体质有关。但医院没有在治疗前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告知王先生及家属,属于医疗缺陷。市南法院根据司法部的鉴定结果,判决两家分别承担王先生15%的赔偿责任,各4.3万余元。
王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认为两家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再次申请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审理后,市中院近日宣判,认为两医院还应该各承担王先生今后的护理费1.9万余元,其他赔偿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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