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广大群众对健康水平要求的提高,近年来,美容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在不少地方己成为影响正常医疗美容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与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级医院上升17.9%,二级医院上升34.7%,一级医院上升12.9%,其他未评定等级医院上升4%。因此医疗美容纠纷与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不仅关系到医患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到美容医学科和医疗美容技术的正常发展。而时下对医疗美容纠纷的概念、特点的认识及其处理程序尚不规范。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如下浅见。 1、医疗美容纠纷的概念 纠纷,据《辞海》注释,有以下二个主要意思:①纷扰。②交错杂乱貌。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认知差异或认知对立。为此,我们认为:医疗美容纠纷应指在美容诊疗、护理过程中,美容医者和美容就医者双方对美容诊疗护理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认知差异而发生的争执,美容就医者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司法诉讼的行为。广义的医疗美容纠纷还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美容服务价格(如定价、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等)、医疗服务态度等引发的争议。甚至还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终结后的纠葛。总而言之,均由医源性因素或非医源性因素而引发的。 2、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 从理学层面来讲,医疗美容纠纷具有突发性、尖锐性、难解性、复杂性、过程性等特点,但具体展开来说,应有以下特点: (1)美容就医者确实或者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如死亡、残废、毁容、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 (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美容就医者就诊期间或预后。 (3)美容就医者就诊的地方,可以是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如医疗美容专利医院、各医院美容门诊等,个体美容诊所以及未取得合法执照的非法美容行医者。 (4)医患双方的纠纷未能或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解释而消除分歧。 (5)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适用特别的部门法律规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医疗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木准则》等,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使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 (6)医患双方关系具有不平衡的突出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美容就医者出于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健康权、审美权、生命质量权等权益,而主动起诉主诊美容医师及有关的当事人和医疗美容机构。医方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但在医疗责任与技术事故性质的解释和确定上,医方常常又处于主动和绝对性的地位。 (7)绝大多数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仅要求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为最终解决的途径,很少对当事人要求处以行政处罚。 显然,医疗美容纠纷可能是医疗美容事故,但不一定就是医疗美容事故。有时,即使是医疗美容事故,但医患认识上并无分歧,或在开始虽有纠纷,但经过协商调解消除了分歧,解决了矛盾,也不称为医疗美容纠纷。因此医疗美容纠纷包含了医疗美容事故,但医疗美容纠纷不等于医疗美容事故。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广,医疗美容事故仅是其中有严重医疗过失的一种。 3、医疗美容纠纷的分类 可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而,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性质责任将医疗美容纠纷分为数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一般来说,可将医疗美容纠纷分为: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和非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又区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差错,以及医德性、恶意性等医疗纠纷;非医源性区分为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美容意外,以及认知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医疗纠纷。 4、医疗美容纠纷的解决方式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地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竹理处罚条例》、《医疗美容服务俗·理办法》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应首先由发生纠纷的美容医生和美容就医者双方遵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在鉴定前与鉴定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建立在医患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鉴定结论,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又调解无效的,可提请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构成事故的,患方可凭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方式有: ①医患双方强烈争执,最后不了了之; ②开始产生争执,但经过无偿补救治疗加以解决; ③双方经过艰苦协商,医院答应给予经济赔偿,消除纠纷; ④通过上级行政部门的介入,医方给予补偿解决纠纷; ⑤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⑥以伤害罪起诉,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 在解决医疗美容纠纷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他们充分发挥日本医师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解决、法院调解和诉讼解决方式之后的第二种重要解决方式。提请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发挥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以及中国医促会医疗整形美容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协会的作用。 5、医疗美容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美容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医患双方所致的,也有社会环境引发的。常见的如下: (1)医疗美容机构方面的原因:①由于疏于管理、技术薄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千方百计搞创收,诱导或放任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乱收费、乱检查、开大处方、过度医疗,加重美容就医者的额外风险和经济负担等原因引发纠纷;②医院制度不健全,看病手续繁多,就诊时间长,医疗环境差,生活服务质量不佳等;③医院不以美容就医者为中心,缺乏人性化服务理念,延续传统的主动-被动型的医患关系模式,“霸王条款”太多;④医院各部门科室之间在个别环节上关系存在不协调,检验结果误投、误送和丢失,有缺血、缺药、断氧、停电等问题。
(2)美容医务工作者的原因:①由于美容医者责任心不强,态度生硬,服务不佳,个别医务人员业余经商,推销药品;②医德不良,对患者没有做到一视同仁,;③技术不精,不学无术,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学外语、搞科研、写文章上; ④医师之间不和,借用就医者诽谤对方;⑤与美容就医者沟通不够,说话艺术性差,容易被就医者误解,从向引发纠纷;. ⑥执行规章制度不严。 (3)美容就医者的原因:就医者医学美学知识较少、认识存在误区等均有可能引发医疗美容纠纷。常见的原因如下:①缺乏医学常识,对一些常见的并发症误认为是医疗差错或事故;②对医务人员期望值过高,一旦美容治疗效果不理想,心理上难以承受;③法律意识淡薄,不能遵守医疗制度,不配合治疗,不遵医嘱;④求经济补偿;⑤自身的误解。 (4)社会方面的原因:由于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新闻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等因素向引发的医疗美容纠纷。有如下:①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②受传统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式的束缚;③社会人群对医院和医生的误解;④个别媒体报道的不真实性或倾向性较大的报道,客观上起到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 6、医疗美容纠纷的防范 如何能够做好医疗美容纠纷的防范,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应从健全体制、严格管理、加强教育、加快立法、理顺关系、社会支持等全方位、多层次、宽视角等方面着手,才能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l)医疗美容机构要加强管理,重视医德医风建设。可以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医疗美容纠纷进行咨询、指导,教育培训,政策研究,咨询服务等。 (2)严格各项医疗美容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医疗美容纠纷的发生。严格医疗美容查对制度,执行医疗美容检查、诊断制度,健全美容临床病案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美容仪器设备检修制度,坚持美容医学保密制度,认真做好美容手术前的谈话制度,签订美容手术协议书,执行美容手术公证制度。 (3)加强对美容医务人员的教育,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强调“三基”(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操作),“三严”(严格要求、严格执行、严肃检查),做到“四要”(医心要赤诚、医风要正派、语言要亲切、行医要廉洁。解释病情要科学,签字手续要完善,执行制度要严格,说话办事要谨慎)。 (4)确定合理的医疗美容事故经济补偿标准。 (5)修订医疗法规,尽快建立医疗美容责任保险制度。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己经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6)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为医疗美容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7)政府要加快处理医疗美容事故立法的步伐。 (8)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加强医院流程改造。新加坡国立大学杨威荣教授在讲到“流程改造原则”时说:“在美国,90%的纠纷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服务,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纠纷是可以避兔的。” 在具体的操作技术上,广东东莞市医学美容中心的彭晓云医师等撰写的《防范美容外科纠纷的思考》中,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设想:正确选择手术对象(或患者),如期望手术后与“明星”一样者,过分挑剔手术效果者,因暂时的情绪向要求美容手术者等情况,要慎重考虑,以免引发纠纷。加强医患沟通,做好完善的病历纪录,提高美容外科专业人员的素质等。为了有效地避免医疗美容纠纷,应抓好几个关键:关键科室,关键人员,关键美容就医者,关键环节,关键时间,关键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