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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美容医疗纠纷成因探析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25   来源:   编辑: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美容机构已逾百万之多,从业人员也已达数百万之巨,然而10年来,我国已发生各类美容毁容案件20多万起。有资料显示:1991年全国100家大型医院纠纷的发生率为2.32%,其中4.3%的纠纷提起诉讼,1998年上升到14%,其中42%提起诉讼;2003年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与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级医院上升17.9%,二级医院上升34.7%,一级医院上升12.9%,其他未评定等级医院上升4%。医疗纠纷成为国民投诉最多的项目,与住房和物价一起成为人们最关心的三大问题。还有人说医疗纠纷已成为我国继下岗、产品质量投诉后的第三大热点。
   美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医患双方所致,也有社会环境引发的。由于美容机构疏于管理、技术薄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等原因引发纠纷大多数医疗纠纷都不是医疗事故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医院服务管理原因引发的。部分美容医院领导忙于抓经济,忽视抓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学管理,个别医务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服务不到位,技术不过硬,在诊断和治疗上发生差错和事故,给病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而引起患者、家属及社会人群的强烈不满,如: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涂改、伪造、丢失病历,打错针、发错药、误诊、误治、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还有部分美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密制度、查对制度、检诊制度、病案管理制度、美容医疗仪器设备检修制度、检验报告和结果登记制度等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甚至于美容手术前的谈话制度和美容手术合同书的鉴定这样重要的环节也漏掉,发生美容医疗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美容医方不善与美容就医者进行沟通,致使误会加深,而引发美容医疗纠纷。当医患双方存在争执时,美容医疗机构态度生硬,对美容就医者冷漠,甚至于言辞激烈,恶语相交,反而火上浇油,矛盾激化。有的美容医疗单位一味推卸责任。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迫使美容就医者告上法庭,从而引发美容医疗纠纷。
   虚假广告引发美容医疗纠纷。有些美容医院或美容诊所在利益的驱动下,搞虚假广告,以吸引顾客。往往夸大本院的美容技术和美容产品,当美容受术者达不到广告中的疗效时,就会拿起法律武器,从而引发美容医疗纠纷。
技术薄弱,设备简陋等原因而引发美容医疗纠纷。有的美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单薄,美容医疗设备简陋,竟然什么美容手术都敢做,有的美容医疗从业者只是花了数千元钱参加美容医疗短训班就成了美容医师。有的个体美容诊所买了一些淘汰的美容医疗设备就挂牌开张,焉有不发生医疗纠纷的道理?
   由于美容医者责任不强,态度不好,服务不佳,医德不良,技术不精等原因引发美容医疗纠纷
美容医者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纠纷。由于美容医务人员对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态度冷漠或语言生硬,对美容就医者或其家属的有些要求不能解决又不能耐心解释,甚至在美容诊疗过程中,美容医者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取笑美容就医者的容貌和身体缺陷,在倾听病情时,漫不经心,似听非听,作风拖拉,使美容就医者和其家属对美容医务人员失去信赖,怀疑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因而一旦出现不良医疗后果,自然就会将其归咎于美容医务人员而产生纠纷。
   美容医者因技术不精出现误诊、误治而引起纠纷。少数美容医务人员虽然尽职尽责,但由于美容医疗技术低而出现误诊、误治及操作失误,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使美容医疗单位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医务人员不注意保密、医德缺失引起纠纷。医院人员在诊疗疾病过程中不负责任公开议论美容就医者,不仅会干扰正常的诊疗过程,有时还会导致医疗纠纷,此时哪怕不良的医疗后果并不是因诊疗过失引起。尤其是在病床前、手术台上、诊疗室内以及抢救过程中,当着美容就医者或家属的面埋怨其他医院或医生,对其他不同的诊治方法随意发表议论等,很容易使美容就医者和其家属怀疑有诊疗护理失误而导致纠纷。或者不注意为美容就医者保密,口无遮拦、侵犯就医者隐私而引发美容医疗纠纷。有极个别的医务人员为了取得私利或发泄私愤,有意在患者和医院及医生之间挑拨是非,制造矛盾。如有的出于个人目的和私利故意向患者或家属传递不该传递的信息,甚至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真相,迎合患方的不合理需要;有的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抬高自己压低别人,对别人的失误小题大作,大肆渲染,甚至无中生有,惟恐人们不知,从而造成医疗纠纷。有的美容医务人员收受患者送的礼品或者钱财,一旦美容就医者出现不良后果,即使没有诊疗过失,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也会认为医务人员因所收红包不满意而有意耽误治疗,而使问题复杂化,产生医疗纠纷。不实承诺也会引发纠纷。美容医务人员信口开河,乱打保票,夸大其辞,作不实承诺,而美容就医者本来期望值就高,一旦不满意(即使手术是成功的)很容易引起美容医疗纠纷。
    缺乏医患沟通引发医疗纠纷。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及医患在专业知识方面的差异,医患双方特别要注意沟通。医务人员如不重视、不善于进行医患沟通极易导致医疗纠纷。特别是做好美容手术前与美容受术者及其家属的谈话,在术后也应关心美容就医者,加强心理交流,使其感到温暖。这种“感情投资”回报丰厚,因为中国人非常讲感情、讲义气,可以有效制止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美容就医者“病德”缺乏、医学美学知识较少、认识存在误区等均有可能引发美容医疗纠纷
美容就医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纠纷。如美容就医者或其家属有意或无意隐瞒病情或病史;无故拖延或不交医疗费或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治疗;不遵照医嘱和不配合治疗;私自请其他人诊治又向医务人员隐瞒情况等而导致的不良后果。又如美容受术者因缺乏美容医疗知识,术后护理不当,造成毁容等不良后果。极少数美容就医者“病德”丧失,
有意嫁祸栽赃医方而引起纠纷极个别美容就医者存有不良动机,借口医疗纠纷无理取闹,聚众冲击医院,殴打医
务人员,以达到拖欠或拒付医药费甚至索赔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一些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对危重和无确切疗效的患者推诿,或者多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既增加了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病员的经济负担,也将会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
    美容就医者及家属对美容医院工作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而引起的美容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疾病诊治效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一旦治疗失败,患者或家属便产生失落感,并因此而迁怒于美容医务人员。患方由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没有认识到美容医疗行业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一旦原有的期望与最后结果相差甚远,便可能从肉体和精神痛苦或经济损失的心态失衡中,转向对医生的怀疑和不信任。有人说,求美者99%存在心理问题,此话过于夸大其词,但有一些求美者的确存在体像障碍—体像困扰。这些人跟其他临床病人是完全不一样,他们和医师的关系是完完全全平等的,他们心理十分复杂,追求容貌和形体的美化,只是表象,而心理的满足、自信心的增强,乃至其社会效果,才是其接受美容治疗的真正目的。但是对美的评价,存在极大的差异性和变异性。他们非常挑剔,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诱发纠纷。大量的临床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对于美容就医者心理或人格的把握,远远比对其缺陷的了解来的更为重要。为此,有不少的学者倾向设立“美容心理专科医师”。每个受术者手术动机、要求和心态各不相同,其对手术效果的评价也各不一致。正常心态者出于对美的追求,可以较好地克服对手术过程的恐惧心理,手术恢复期和对手术效果都能平静客观对待并欣然接受。有一位乳癌根治术后1.5年的患者,在52岁至54岁的3年中,先后做了乳房再造术、腹壁整形术、隆鼻术,她爱美、乐观、自信,每次她都较快地康复,对手术效果满意。另一位42岁的女性受术者,有一位极富有的丈夫,心理压力大,先后做了隆乳术,切开重睑术和睑袋矫治术,尽管手术都告成功,她却认为3项手术皆属失败。

    由于社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新闻媒体带有倾向性的报道等因素而引发的美容医疗纠纷美容医疗主管部门监管乏术给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留下隐患。目前美容院和美容诊所混淆不清,按说前者应是生活美容,后者应是医学美容。当然,两者从事的业务内容存在某些交叉无可非议,像某些美容按摩、皮肤护理等非外科手术项目。然而,有的美容院(甚至美容美发公司)竟然也开展美容外科手术,这就与国家规定大相径庭了。究其原因,无非是钻了国家政策的空子,美容院由工商部门审批,美容诊所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一旦批准,要做什么就无人管了,混淆甚至混乱就成为必然。医疗机构设置不完善。仅人员配备国家卫生部就规定,作为“诊所”,至少要有一名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医师和数名主治医师坐诊。一些规模大的医院均按国家颁发的有关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办理,比较完善。可是不少以各种名目开办,分散在社会各角落的所谓美容诊所,不论是人员配备,还是设备条件,据了解均“因陋就简”,医疗质量很难保证。至于美容院之类就更不用提了。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社会上从事美容科的工作人员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医务人员,他们有的本就是外科医生,有的是从眼科、皮肤科等其它科改行,也有的是护师经过培训后改行等等,基本上属于“正规军”一类。而一类是一些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医学教育非医务人员,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或称“培训班”)短期学习后便匆忙持刀上阵,此类肯定属于“非正规军”。
乱收费。美容外科手术,基本属“高消费”,收费偏高无可非议,根据各地消费水平,允许灵活制定标准。但有
的诊所收费却高得离奇,甚至高于一些正规医院的收费标准。更有的人员受经济利益驱使,不管条件、技术如
何,强行上马。我国著名的整形专家张涤生曾撰文论述道:美容外科从医紊乱,管理乏术。政府有关部门确应联合起来下大力气,从严格管理入手,进行清理整顿已经是当务之急。
    个别新闻媒体的炒作和极少数记者的带有倾向性报道助长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近年来,新闻媒体在医疗纠
纷的报道中,有些由于对真相的了解不全面和医学知识欠缺,或病家的投诉又往往在事发的初始阶段,主管处
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尚未做出任何倾向性的意见或鉴定,其报道易造成片面性,一旦见诸于报端,极易激发起社会
舆论对医院的不利和形成一个社会热点给医院、医护人员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从而使医疗美容纠纷升级。
    美容就医者所在单位的推波助澜导致的美容医院纠纷。有的美容就医者因为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意外,导致毁容或部分形态变异而前来美容医疗机构进行修复和再塑。当一旦发生身体器官功能丧失甚至死亡,美容就医者所在单位为推卸转嫁自身的工伤费、工资、营养费等巨额费用,推波助澜,使医疗纠纷升级。特别是自负盈亏的个体私营企业,更是如此。作为美容就医者来说,他要考虑失业后的生活着落、养老保险等现实问题,拼命抓住医疗赔偿这根“救命稻草”,谋求巨额医患关系经济赔偿,有意使美容医疗纠纷升级。

    有关美容医疗纠纷政策和法规的不健全和相互不衔接,导致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美容医疗纠纷的处理适用特别的部门法律规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执业医师法》、《医学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学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本准则》等,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这些政策与法规由于出台的时间先后、制定部门的不同,有些条文出现不协调甚至有矛盾之处,非常难以衔接,使美容医疗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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