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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案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23   来源:   编辑:
 
 案情

  周××,女,33岁,工人,汉族,湖南长沙人。

  1977年1月18日,周××因双眼疲劳不适,而又去湖北医学院附属二院眼科就诊。经检查诊断:双眼交替性外隐斜,右眼斜视度25°,本病可以引起视力疲劳,因药物治疗无效,经医生向病人介绍病性及手术情况,并征得病人本人同意后,拟手术治疗。于2月2日局麻下行右眼花缭乱外直肌退后(5mm) 术,术后检查斜视10°。在病人要求下,按常规又于3月2日(第一次术后一个月)局麻下施行左眼外直肌退后(5mm)术。手术过程中曾因故断电使手术中断约3分钟,术后检查斜视仍为 12°。患者对第二次手术台不满意,陈述从术后开始左眼术部位一直存在无间断性牵扯性疼痛和紧迫感,难以忍受,以到无法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疼痛的部位逐渐扩大,现已波及左眶部、面颊、牙床、唇及侧颈部;另外,双眼视力下降,左眼球酸胀,右眼略有不适。病者作为医疗事故向法院提出控告。

  1997年1月18日(湖北医学院二院):双眼外观正常,巩膜角膜(一),双瞳孔映光点在角膜中央,遮盖法右眼外斜,左障碍阅读法可见单眼视(双眼交替斜动)。诊断:交替性隐斜,右眼斜视角25°。

  2月2日(湖医二院):今日局麻(下)行右眼外直肌退后术。

  3月2日(湖医二院):今日局麻(下)行左眼外直肌退后术(5mm)。

  78年10月25日(湖医二院记载:9月21日住院行第三次手术(左内直肌缩短)治疗(该手术为暗示性手术)。出院后信感左眼外转牵扯感受较术前加得,内转时好转。检查:视力双1.5,左鼻侧球结膜手术疤痕稍隆起。眼位:注意力集中时,光点均在(角膜)正中;遮盖试验,右眼外隐斜约15°左右。

  80年4月18日,武汉市全市会诊记录:眼科检查:轻度外隐斜(10°以内),左眼稍内陷(眼球突出度:右眼14mm,左眼13mm),此外,无其它阳性体征。神经科检查:未发现特殊,仅发现左睑裂好象较小,左瞳孔好象较大,左眼球好象有点后退,左面部较饱满,考虑患者可能手术后有刺激灶存在,引起交感神经功能失调。处理:为了施行保护性医疗,向病人交待,诊断:“手术后遗症”,原因不明确。处理:准备做左眼手术控查。

  4月26日(湖医二院)探查手术发现:左眼外直肌与巩膜有粘连(0.5×5Cm,较一般同型手术粘连广泛些(术后讨论认为:这种粘连难以解释持续牵扯痛)。

  7月15日,检查:左眼眶部饱满感,眶上压痛(+)。

  7月22日,做试验性眶上及眶下神经普鲁卡因封闭合,眶上及眶下神经支配区痛觉消失,但原有的紧扯痛感仍然存在,故难用三叉神经痛解释。

  83年5月5日历武汉医学院附属一院)检查:视力右:0.4,左1.2,双眼运动正常,眼前部无炎症,无压痛,双眼底正常,遮盖试验仍有外隐斜。小孔镜检查:双眼单视。诊断:①屈光不正(右)②外隐斜(双)。

  7月18日(武医一院)左眼检查手术记录:在原切口处打开球结膜,发现该处肌纤维与球结膜及筋膜少许粘连,巩膜光滑,无线头,无其他异物残留,亦未见增生的肉芽块,直肌附着点为正常范围,未见其它异常。

  85年4月26日检查:右0.2/1.5,-2.000→1.0+2,左0.8/1.20.870→1.2。诊断:屈光不正。

  85年4月24日,武汉市法医学会对周××进行法医学检查发现:左面部较右侧略为丰满,左眼球稍后陷,眼球转动不灵,右眼视力0.8,两眼视力较前有明显下降。分析意见如下:周××左眼手术前虽有外斜视,但并不疼痛,通过两次手术检查,均发现广泛粘连,可能有刺激灶存在,引起交感神经功能失调。故周的左眼长期疼痛是手术后遗症。

  85年9月10日,湖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鉴定意见:周××双眼斜视,诊断明确;手术治疗有适应症,根据术后各种检查及眼科专家、教授会诊意见,认为患者的主观症状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从眼科角度不能解释导致患者左眼花缭乱疼痛的原因。大功告成家一致认为:这例子纠纷性质不是医疗事故,医师及医院没有责任。

  86年10 月27日,我所委托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医院眼科检查:二眼外检查(一),二眼屈光不正,用近视片可矫正至1.0,六个方位协同试验(一),指侧眼压不高。隐斜计检查:患者诉同侧性复像。梯形三棱镜遮盖试验:看远10°,看近22°,主觉隐隐约约科计测定和他觉不符应以他觉隐斜作诊断标准。诊断:1. 外隐斜→显外斜;2.屈光不正。

  86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三医院眼部检查:视力右:- 3.0D→1.5左:1.0D→1.0,二眼矫正视力正常,无结膜充血,外直肌止端处(结膜表面)光没,遮盖试验×T8°(远),×T20°(近)集合近点正常,六个方位肌运动正常,二瞳孔等大,对光反射佳,指压不高,突眼度11.5?1.5(mm),印象(诊断)①近视眼;②二眼屈光参差;③轻度外斜视 (看远时)。

  评析

  1.斜视矫正术为眼外手术,一般情况下,手术时间长短对治疗结果无明显影响。

  2.根据患者自诉,疼痛范围符合三叉神经所支配的区域,而外直肌手术部位不可能伤及三叉神经;且用普鲁卡因封因后效果不明显,难以用器质性病变解释疼痛的原因。

  3.查阅本案资料(病史眼科手术情况及目前眼科检查)结合著名眼科专家、教授意见变为未发现手术错误及明显失误之处。

  4.患者后来视力下降系屈光不正(近视),可能与患者用眼卫生不当所致。

  5.屈光参差亦可引起目前患者包括眼疲劳在内的眼痛症状。

  6.数次眼球突出度检查,以眼眼球突出度相差不超过2mm,属于正常范围。

  7.某些意外因素(如手术中断电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对患者产生医源性不良暗示,从而影响治疗效果。

  8.根据两次手术探查,粘连范围虽比同类手术广泛些,但难以解释其主诉长期持续性疼痛的机制。

  结论

  1.周××目前眼科症状与外斜视手术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2.本案纠纷性质不属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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