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案例 > 浏览

郑美珠医疗事故案,省高院裁定重审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23   来源:   编辑:
 
父母在一日之内双双身亡,年仅19岁的闽清农家女郑美珠为让弟弟重返校园,在干农活时不幸摔成重伤。在社会各界帮助下,郑美珠被送到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骨科治疗,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

  郑美珠认为这是“庸医误事”,“医生叶某某不负责任”,遂把附一医院告上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一审判其败诉。郑美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近日,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又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郑美珠是闽清县坂东镇仁溪村人,现暂居琴亭村姐夫陈玉堂家里。1998年8月,郑美珠的父母在一日之内双双死亡。为帮弟弟郑贞祥上学,年仅19岁的郑美珠爬上屋顶晒谷子时不慎摔下。各界好心人为郑美珠筹足医疗费,送她到附一医院骨科治疗。

  郑美珠诉称,1998年10月3日晚,她因摔伤腰被送至该医院的急诊室,经诊断为粉碎性骨折脱位并截瘫。被告方在35小时后才为她实施手术,延误了最佳的手术时机,造成她脊髓内白质神经和灰质神经细胞坏死,致使其脊髓渐进性坏死。又因“这家医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两块骨折滞留在她的脊髓内达115天,造成原告脊髓永久性损伤”,以上原因使得原告的截瘫无法有效恢复,终身残疾。事后,经附一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和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两级鉴定,均认为郑美珠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几经交涉无果后,郑美珠于去年向福州市中院起诉,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其损失200万元。今年8月,市中院一审认为,原告于2000年就认为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侵害,在2001年8月13日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后,曾向福州市检察院反映卫生厅有关人员渎职问题,但这并不构成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于2003年11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一审驳回郑美珠的诉讼请求。

  事后,郑美珠的代理人提出,郑在近5年的时间内不断向检察院、人大、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主张和申诉,这一系列维权行动是连贯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即使郑美珠的诉讼已超过时效,也是由于等待有关机关的查处结论所致,这种情形属“由于客观障碍未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面对新判决,5年来一直为此事奔波的郑美珠的姐夫陈玉堂感慨万千。昨天,他对记者说,多少年来由于医疗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在处理医患纠纷上,往往病人从一开始就输了。他只是想在这件事上讨个公道,让某些医院的医生不辱“白衣天使”这个神圣称号。

 
上一条: ·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案
下一条: ·钢板断裂法院判决的案例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