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的儿子小张在甲所属职工医院看牙病,医生给我儿子拔了牙,配了药,但根本没有写病历。后来病人出现异常,去乙医院就诊,病情严重,马上转入另一家医院,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我提起数次鉴定,均被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甲、乙两医院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甲医院是否对小张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问题,数次鉴定结论均不认为构成医疗事故,也即确认了甲职工医院的拔牙行为与小张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在缺少因果关系要件的前提下,甲医院不承担该赔偿责任。但是,甲职工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对小张的救治做病历记录,其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并导致小张死亡鉴定的困难及一定的诉累,因此,应该就甲医院管理不当的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乙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由于鉴定结论均不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并且也不存在具体诊治上的过错,因此不应该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