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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定: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18   来源:   编辑: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 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 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 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 擅自处理的;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 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 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 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 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 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 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 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 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  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 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责任编辑:代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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