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及联系人:*** 委托及受理日期:***年**月**日 案 由:***诉**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委托鉴定项目: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损害后果?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女,42岁,住*****
案情摘要 2004年6月25日原告之妻***因肺结核到***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7月23日出院,带药一个月。8月25
日原告之妻去**市结核病防治所复诊,拍胸片,原告方要求复查肝功能,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已进食,查肝
功能不准确而未查。8月27日原告方去**区人民医院查肝功能,8月28日拿到肝功能结果,8月30日原告之
妻感到不适,因适逢双休日便于9月1日去被告方复诊,被告方开了七天护肝药让***回家打针。9月6日***
更感不适,去**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于同日收住院。2004年9月11日转入**医院,因感
到治愈无望于2004年9月14日再次转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日出院后去世。原告诉称:被告不按
要求给***定期检查肝功能,随便开药敷衍,其行为最终直接导致刘德珍患药物性肝功能损害不治身亡。
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与后期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病史资料 一、***市结核病防治所住院病历(N0:04249)记载: 1、2004年6月25日首次入院录:患者“反复咳嗽、低热、盗汗四月,胸闷、胸痛、乏力十余天”就诊,PE
:咽充血,双肺呼吸音以右肺呼吸音稍弱,未闻及干湿性罗音。门资:肝功能无明显异常,胸片示右侧肺
野中外带见片状致密影,内密度不均,边缘模糊,余肺正常。纤维喉镜检查示声带闭合欠佳,右侧声门处
见息肉样鲜红状新生物。诊断:右肺继发性结核涂(-)复治,声带息肉。 2、2004年6月29日病程记录:患者头昏在用药之后出现,考虑为药物引起,今将INH0.3减为0.2,观察头
昏有无好转。 3、2004年7月2日病程记录:未出现药物副反应。 4、2004年7月9日病程记录:未诉药物副反应出现。 5、2004年7月12日病程记录:感头昏,乏力,考虑头昏、乏力为超量服用药物引起,嘱其暂停用,余治疗
同样不变,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6、2004年6月26日与2004年7月23日肝功能:正常。 二、原告方出院带药一个月处方一份。 三、2004年9月1日***复诊,**市结核病防治所开的护肝药物处方一份。 四、2004年8月27日送检的**区人民医院肝功能报告单:ALT 422U/L,TP 85.2g/L,GLB 44.9g/L,A/G
0.9 五、2004年9月6日送检的咸**区人民医院肝功能报告单:ALT 680U/L,TP 86.4g/L,GLB 50.7g/L,A/G
0.7,TBIL 244.53umol/L,DBIL146.12umol/L 六、**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N0:0047659)记载: 1、2004年9月6日首次入院录:患者“乏力、纳差、尿黄半月”入院。患者半月前因服抗涝药物后起病,
乏力、纳差、尿黄,全身无力,精神欠佳,食欲减退,,无厌油、恶心、呕吐。今自觉症状加重,小便加
深,似浓茶样,再查肝功能,各项指标上升。 2、2004年9月11日出院小结:入院后行护肝降酶、对症治疗,病情无好转,转**治疗。出院诊断:药物性
肝炎(重症),慢性乙型重症肝炎。 七、**医院住院病历(N0:0815413)记载: 1、2004年9月11日首次入院录:患者“乏力、纳差、进行性黄疸加深一周”入院。PE:神志不清,嗜睡状
,皮肤、巩膜重度黄染,检查不合作。 2、2004年9月14日化验单:抗HEV阳性。 3、2004年9月15日出院小结:入院后给予护肝、退黄、促肝细胞再生、脱水、抗感染等治疗,患者在治疗
中病情不断加重 恶化,目前处于深昏迷状态。出院诊断:亚急性重型肝炎(药物性肝损害+病毒性肝炎、
戌肝),肝性脑病Ⅳ期,肺结核,原发性腹膜炎。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市结核病防治所对***结核病的诊断是明确的,住院期间抗结核治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入院、出院时
检查肝功能都正常,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医方都开了护肝药。住院期间,医方无明显医疗过错。 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抗结核治疗,虽然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复查肝功能,但进行抗结核治疗,容易引
起肝功能损害,尤其是对乙肝携带者更易引起,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检查肝功能,常规应该空腹检查
,但如果病人病情较重,或有明显肝病症状和体征,也应该立即检查肝功能。该案中,医方在检查肝功能
问题上虽未违反诊疗常规,但结合具体病情,如能适当缩短检查肝功能的周期,或许能提前发现肝损害情
况,尽早治疗,对病情的控制将大有帮助。 病人死亡的主要病因是戍肝所致的病理性肝损害,其次是抗涝药物和乙肝所致的肝损害。2004年8月25日
病人复诊,医方未再继续开抗结核药。病人2004年8月28日检查发现肝功能异常,8月30日出现不适症状,
9月1日复诊,医方仅开具了七天护肝药让病人回家打针。由于医方始终对戍肝的认识不够,对病人病情的
复杂性和危险性认识不够,轻率处理。对一般肝炎而言,该处理尚可;但对急性戍肝、药物性肝炎和乙肝
共同存在的病人,该处理欠妥,应收住院治疗,严密监测病情或建议去上级医院诊治。不过,在现有条件
下,县市级医院不能检测戍肝,本案中,戍肝是经过**医院确诊的。 综上所述,结核病防治所在对***的诊疗过程中,本应充分认识抗结核治疗对乙肝病人肝损害的严重性,
充分认识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和危险性,采取谨慎的态度和足够的措施诊治病人,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
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诊疗措施尽可能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着一定的
医疗过错。 二、损害后果认定 ***9月6日在**区人民医院复查肝功能,确诊为药物性肝炎(重症)和慢性乙型重症肝炎,并住院治疗,
因效果不佳,转**医院住院治疗,仍因病情恶化,再次转入**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无望后出院死亡
。 三、因果关系认定 本案中***合并感染乙肝、戍肝和药物性肝炎,结核病防治所本应充分认识抗结核治疗对乙肝携带者肝损
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病人病情的复杂性和危险性,采取谨慎的态度和足够的措施诊治病人,但在2004年
9月1日对待病人复诊时,处理轻率,未能将病人收住院,严密监护,或建议其去上级医院诊治,仅开具七
天护肝药,治疗措施不充分,不足以控制病情的发展,致使刘德珍9月6日到咸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病
情已严重恶化,不能逆转。同时,鉴定人也充分考虑到咸宁市结核病防治所限于自身条件,不可能对戍肝
进行检测。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
责任。
鉴定结论 被告*结核病防治所在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应负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