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临盆住院待产,由于医护人员严重失职,致使胎儿死于腹中。11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邱菊菊、聂继云因胎儿死亡所致医疗费等损失28748.34元。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19日21时许,原告邱菊菊入被告妇产科住院待产,经检查胎儿心音等一切正常。次日凌晨1时,被告医护人员交接班,下班医生向接班人员交代了原告的待产情况,但接班护士未对产程状况进行检查。约2时许,产妇身体居痛,被告医护人员却以分娩肯定会痛为由未以检查。至7:50许,被告医护人员再次交接班才进行检查,但已听不到胎心,B超显示胎死宫内。后经法院委托吉安市医学会鉴定,确认被告对产妇产程观察欠仔细,造成胎死宫内,其医疗行为过失与胎死宫内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邱菊菊因分娩入住被告处,理应得到规范、及时、有效的诊治,但被告值班护士在值班医生医嘱明确要求密切关注产程变化相关情况下,从凌晨1时至7:50,长达近七个小时,对正处于产程中的产妇未予检查、观察,致使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病情变化,造成胎死宫内。经医学会鉴定,其医疗行为与过失与胎死宫内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