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国有农牧企业职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州医疗保险体 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 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
为做好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医疗 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在职职工、 从事农业生产的国有身份在职职工及国有身份退休职工。
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率及缴费基数: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费率为2%(退 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自治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自治 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随自治州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必 须同时按单位每人每月5元、个人4元的标准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 费。
四、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州 劳动和保障部门对农牧企业参保条件和职工国有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 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五、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牧企业职工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 行。
(一)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入,具体规定按照《巴州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二)参保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转、急诊、异地居 住、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等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医保IC卡、身份 证等有效证件,出院结算时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不同 等级医院就医,参保职工需支付相应级别的起付标准及由个人承担的 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患有特殊慢性病,符合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特殊慢性病规定的,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六、国有农牧企业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必须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参保 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补费时,除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外, 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由单位承担。
七、本实施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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