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法规 > 浏览

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10   来源:   编辑: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国有农牧企业职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州医疗保险体
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
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
               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


    为做好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医疗
    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在职职工、
从事农业生产的国有身份在职职工及国有身份退休职工。

  二、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率及缴费基数: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缴费费率为2%(退
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自治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自治
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随自治州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必
须同时按单位每人每月5元、个人4元的标准缴纳自治州大额医疗保险
费。

  四、自治州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州
劳动和保障部门对农牧企业参保条件和职工国有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
到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五、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牧企业职工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执
行。

  (一)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入,具体规定按照《巴州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二)参保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转、急诊、异地居
住、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等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参保职工因病住院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医保IC卡、身份
证等有效证件,出院结算时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不同
等级医院就医,参保职工需支付相应级别的起付标准及由个人承担的
医疗费用。

  (四)参保职工患有特殊慢性病,符合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特殊慢性病规定的,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六、国有农牧企业参加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必须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参保
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补费时,除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外,
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由单位承担。

  七、本实施意见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 ·印发自治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