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医疗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医疗律师 在线咨询 医疗贴吧  
  行业新闻 - 医疗事故 - 医疗鉴定和诉讼 - 医院管理 - 制药产业 - 医疗器械 - 医疗美容 - 理论探讨  
    北京特邀医疗纠纷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烟台阿
· 辽宁省药监局发了4月北京
· 把脉医患纠纷症结何在?
· 二审代理词
· 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 参加河南省司法厅组织的“
· 2009年最令人震惊的十
· 何俊律师参加河南省司法厅
 
  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常识 > 浏览

北大医院治死教授终审败诉将赔75.4万元

中国医疗法律网 2010-11-8   来源:   编辑:
 

28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对北大教授熊卓为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北大医院赔偿熊卓为家属75.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记者注意到,判决没有对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进行认定。

2006年1月,熊卓为在北大医院就诊后死亡,其丈夫和母亲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40余万元(本报曾连续报道)。从案发至二审宣判,此案历时4年多。

昨天上午9点,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来到法庭。他推着轮椅,轮椅上坐着一名头发雪白的老年妇女。老人是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特地从武汉飞到北京领判决书。闻讯前来的网友将一束鲜花送到管女士手中,上面写着“悼卓为,倡仁爱”。两位因医疗行为失去亲人的女子跪在轮椅旁,扶着管女士的胳膊泣不成声。

年近九旬的管女士,身体孱弱,神情倦怠,说话声音低沉缓慢,且时断时续。她颤颤巍巍地告诉记者,她是一名退休医生,对医疗知识和实践都非常了解,此次前来是想弄清楚女儿的死因到底是什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半小时后,王建国推着管女士进入法庭,北大医院代理律师也到庭,法官开始宣判。约三分钟后,王建国提出岳母身体不好,请求能够坐着听,得到法庭允许。

合议庭指出,去年7月,市一中院一审依据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北大医院在对熊卓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4万余元。

双方对这个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经过两次二审开庭,历时9个多月,市高院认定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北大医院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北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双方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

最终,市高院认为市一中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午10点半,当庭领取判决书并签字确认后,北大医院代理律师匆匆走出法庭,稍后王建国推着岳母离开。

事实认定

医院存在三大医疗过失

尽管北大医院坚持医疗行为无过错,市高院依据一审期间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认定北大医院在给熊卓为的诊疗期间存在以下三大过失。根据现有的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卓为死亡的因素,因此北大医院的医疗过失和熊卓为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过失一:根据现有资料,北大医院没对熊卓为进行保守治疗,也没有详细论证手术的必要性,在选择手术治疗时表现为仓促和过度积极。

过失二:熊卓为存在高血压、术后卧床未使用抗凝药等都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因素,北大医院应该能够预见深静脉血栓的发生,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但北大医院对此存在检测、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缺陷,没能早期发现深静脉血栓;在出现肺栓塞时,也没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过失三:在熊卓为病情危重时,北大医院采取了持续胸外按压、手术取栓等抢救措施,但抢救过程中出现了肝脏和心脏破裂,这无疑促进了熊卓为最终死亡。

庭后追访

家属

欲追究当值医生刑责

王建国说,他会考虑追究北大医院当值医生的刑事责任,“非法行医就是证据,我可能会告他谋杀罪。”同时,王建国坚持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常年居住地是新加坡,法院应当以这两个国家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判决赔偿数额,“我还会继续申诉。但是无论法院判决赔偿我多少钱,我都会如数捐献给社会!”

熊卓为的母亲管女士则表示,她对于终审判决部分满意,部分不满意。被问及具体哪部分满意,管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回答。

医院

律师表态会申诉

对于终审判决的意见,北大医院代理律师表示“北大医院会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申诉”,便拒绝进一步表态。

焦点释疑

判决缘何“回避”非法行医

二审期间,王建国和管女士要求确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并提交证据。这份2008年4月来自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复函称,熊卓为就诊时,北大医院使用了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三名实习生从事抢救等诊疗行为,从临床病例记载中也没发现上级医师对他们指导的签字,这违反了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但由于超过2年的处罚期,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仅就北大医院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但未实施行政处罚。对这份复函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北大医院不予认可。

市高院阐述了上述内容后认为,在鉴定结论明确的情况下,医院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不需要通过过错推定予以认定。因此,家属方提出的熊卓为入院依据问题、治疗医师资质问题,对于法院确认医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不予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尽管判决书没有明确认定北大医院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王建国表示理解市高院的做法。因为判决中认定了一个关键事实,即卫生监督所曾对北大医院的违法行医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他认为市高院间接确认了北大医院的非法行医,“这是一种进步。”他说确认非法行医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这样的执法机关来做。市高院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做出行政行为,“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对此已经很满意了。”

判决解析

75.4万余元赔偿判决书细说依据

家属观点:熊卓为是澳大利亚国籍,应按照澳洲标准给予死亡赔偿金;且管女士年老多病,在女儿死后只能去澳洲生活,一审的赔偿数额不够生活费,主张提高赔偿数额。

医院说法:市一中院判令医院承担全责比例不当,精神抚慰金数额偏高,主张改判。

终审判决指出,法院在关注患者家属利益诉求、充分提供救济以弥补其损害的同时,还应考虑我国医疗制度的福利性特征、医疗技术和诊疗手段的风险、医院通过医疗行为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因而根据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北大医院的过错程序、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北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市一中院判令北大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家属支付2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熊卓为虽是澳大利亚国籍,但其生前工作、生活都在北京市,市一中院以北京市标准作为计算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

案情回放

2006年1月23日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因腰疼,到北大医院就诊,次日接受手术治疗。

2006年1月31日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年底双方协商未果,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母亲管女士将北大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40余万元。

2009年4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称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熊卓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2009年7月1日市一中院宣判此案,判决北大医院赔偿王建国和管女士75.4万余元。

2010年4月28日市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上一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一条: ·医用纱布遗留体内三年 八旬老人获赔六万元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