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日前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国税总局大企业司明确指出,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旅游费,高温补助,要征税旅游费和高温补助也要征税 邓芳是湖南一家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去年年初她花10多万元购买了一台本田飞度,并时常作公务之用,年底单位给她发放了6000元的交通补贴。这6000元的交通补贴算不算“工资、薪金”,该不该计个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明确。 而在日前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国税总局大企业司明确指出,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位税务律师告诉记者,在目前正在开展的“查税风暴”中,由于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法规“打架”现象等方面。 针对当前争议较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的问题,国税总局日前下文进行了明确。其中能源行业和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此次文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释疑个税热点 。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回复: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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