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贴吧首页 >> 律信通
户名名: 密码: 忘记密码?
导航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3 篇,   [<<] [] [>>]  
用事实说真话!  浏览:12740 回复:3  
游客
222.244.123.*
 
用事实说真话!:
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93年10月出版)的内容不真实!该教材中未按我国的多条法律、法规规定,未列举任何事实与证据,未举出四大行政部门的确权是无依无据,特别是更未举出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与公权力机关的核实结论为案据就发行该教材!且教材中的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受到人们尊重的老人!现将真实的情况告之.希望你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正确的文章!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辱骂和威逼,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他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转让是用合法的、正当程序办理的!产权证的确认也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完成和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而且是有主管部门的批复,有主管税务局和工商局的证明,证明大楼没有例入颜氏研究所企业的固定资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大楼属国有企业资产)税务局证明了大楼系颜孟秋用个人专利费建造的】大楼二项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的认可! 书中提到的颜达明夫妇“不知情”。其实颜达明夫妇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早已向国土局等部门散发信件,阻挠发证!书中提到的"长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书"是作者虚构情节编造的! 是子虚乌有的事!(没有这份判决书!)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八个合伙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欺骗读者、胡编瞎说、无中生有的奇想!
颜孟秋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1984年-1989年颜孟秋向家乡小学、长沙县沙坪乡小学、沙坪乡养老院捐款数万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颜孟秋向灾区人民捐款10万元,1992年1月16日颜孟秋向岳阳–工厂捐献专利费60万元。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文章:
    

    1楼 2009-6-2 12:10:37
游客
220.168.117.*
 
用事实说真话!:
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93年10月出版)的内容不真实!该教材中未按我国的多条法律、法规规定,未列举任何事实与证据,未举出四大行政部门具有公信力的文件,特别是更未举出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与公权力机关的核实结论为案据就发行该教材!且教材中的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受到人们尊重的老人!现将真实的情况告之.希望你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正确的文章!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野蛮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恶毒的辱骂和威逼, 专横跋扈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用自己的血汗钱建造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她娘家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转让是用合法的、正当程序办理的!产权证的确认也是依法守法,依据事实证件,按程序、按规定,一步一步地完成和办完了大楼的确权发证手续!而且是有主管部门的批复,有主管税务局和工商局的证明,证明大楼没有例入颜氏研究所企业的固定资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大楼属国有企业资产)税务局证明了大楼系颜孟秋用个人专利费建造的】大楼二项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的认可! 书中提到的颜达明夫妇“不知情”。其实颜达明夫妇是知情的,而且行政部门早已书面通知他们举证。但他们举证不能。而且他们早已向国土局等部门散发信件,阻挠发证!书中提到的"长沙市中院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书"是作者凭空捏造
编造的! 是子虚乌有的事!(没有这份判决书!)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八个合伙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欺骗读者、胡编瞎说、无中
生有的奇想!
颜孟秋一生光明磊落,一身正气,敬业乐群、热心慈善事业、关爱子女、事业有成,在全国享有盛誉。1984年-1989年颜孟秋向家乡小学、长沙县沙坪乡小学、沙坪乡养老院等捐款数万元。1991年7月湖南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颜孟秋向灾区人民捐款10万元,1992年1月16日颜孟秋向岳阳–工厂捐献专利费60万元。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诽谤、侮辱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现将公开湖南长沙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耀华的道歉文章:

    

    2楼 2010-1-27 23:40:23
本主题共有帖子数 3 篇,   [<<] [1] [>>]
精华帖子 | 撤销精华 | 置顶帖子 | 撤销置顶 | 锁定帖子 | 撤销锁定 | 加入收藏夹
快速回复  
粗体斜体下划线左对齐居中右对齐超级连接email连接插入图片flash动画插入代码引用内容
内  容: *
图  片:
验证码: *
18.117.91.187  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最新律信通帖子
  ·赔偿
  ·养殖占地
  ·我捡到手机一部归还给人家 后
  ·正式工作能落户农村并取得宅基
  ·[求助]
  ·[原创][转帖][原创][文
  ·诚求台州擅长交通事故处理的
  ·诉讼时效怎可违法的变成20年
  ·用事实说真话!
  ·请大家帮帮忙!
 
Power by http://www.5law.cn/post   Bbs-Bar V3.1 BEAT 投诉电话:0371-63691829 非法贴子投诉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