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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抵押权能不能被剥夺 我的朋友承包水库,养鱼由于资金不足,我帮他们借款:双方经平等协商,债权人,借给债务人(我的朋友)三十二万七千元。约定利息(一分钱)用债务人夫妻双方的工资,做抵押每月偿还利息,三千一百元。从借款拿到的当月起,抵押人(我的朋友夫妻)的工资由抵押权人全额领取,出每月应付利息三千一百元,剩余部分年底结算冲抵本金。于2007年7月30日双方签定了用工资抵押偿还借款,担保合同书,于8月份开始指行,并在抵押人,工资发放的单位(财务科)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签属领取工资的受权委托书,(计工资转移给偾权人的手续)于2008年8月份开始抵押权人全额领取抵押人的工资,2008年9月13日抵押人,被他的合伙人诉他还投资款(单方撕悔合同)并保全了抵押人,早以抵押出去的工资. 抵押权人(按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抵押人的工资早以抵押(转移给抵押全人)并以早以履行一年多了. 并向法院,提交了已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合同书一份,现金借据,三十二万七千元(二份).工资转移领取授权委托书一份.财务科办理抵押登记证明一份.财务科提供,抵押权人领取抵押人工资的,工资表一份. 由于抵押人的工资被保全,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于2008年10月21日向财产抵押所在地人民法院,(抵押借款合同指定的法院),起诉抵押人立即偿还借款,2008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 抵押人称抵押的工资没有做二次抵押,而且完全愿意继续按合同履行他夫妇两人的全额工资,决不反悔.保全人不是他的偾务人是合伙人,他们是单方违约,我还让他另外包赔损失. 请求法庭调解:确定我们设定的财产抵押(偿还)担保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通过法庭审理查明,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用于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的消灭. 178条担保法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原则进行了调解.抵押权人同意调解.当庭法庭调解如下:1.已设定的财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2.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请教:抵押权人和财产抵押单位收到调解书后,是否可以指行法院的法律文书.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及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就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财产抵押单位有继续履已设定的抵押财产权及抵押权的效力,领取了抵押人的工资.这样是否和保全工资有冲突呢? 他的保全是否在偾权人,收回全部偾务后他保全还有效呢? 请法律专家和网友给个看法和指导和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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