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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是我的信箱: aq3003@yahoo.com.cn 有问题也可以发邮件给我。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海 天 1.4. 文本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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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09-1-4 16: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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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9-1-4 18:4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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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9-1-4 19:3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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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9-1-6 13:4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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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4岁在一家封闭学校上学;在一次音乐课上老师组织跳绳;下课后没有把绳子收起;我门几个在玩;有一同学不慎摔倒;导致脑出血;我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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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09-1-8 16: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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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14岁在一家封闭学校上学;在一次音乐课上老师组织跳绳;下课后没有把绳子收起;我门几个在玩;有一同学不慎摔倒;导致脑出血;我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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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9-1-9 16: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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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一于小朋友: 你好! 你应该把问题发到《免费法律咨询》栏目里,这样能得到律师们最快的回复。你的问题,我准备在本周三(1月14号)在广播里面请《律师热线》节目的顾问律师给你答复,也请您注意收听! 感谢你的信任,祝你和全家新年快乐! 海天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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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9-1-12 10: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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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9-1-14 12: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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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把14号《律师热线》节目中李华阳律师对牛一于小朋友问题的答复整理如下,希望有帮助! 律师意见—— 这位小朋友的问题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跳绳的过程中,参与人都没有过错的,也就是说谁都没有违反游戏的规则,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二,在跳绳过程中,参与人有一人或几人有过错的,也就是说是其中一人或者几人违反了游戏的规则,导致了那位小朋友的摔倒。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由于几位当事人都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所以,这几位小朋友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 海 天 20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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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09-1-14 17: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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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辛苦了。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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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9-1-17 14:4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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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09-1-19 1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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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9-1-19 15: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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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河南农村的,现在我们那里好多都把房建在公路边上,我们那里办证下来都要一万多,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不是合理呢?如果把房建在老房子的地方那应该怎么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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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9-3-9 15:0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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