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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文章][新闻][转帖]诉讼时效怎可违法的变成20年?!  浏览:13402 回复:1  
asdf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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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8-12-28
有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不排除是颜孟秋作恶多端的逆子和恶媳搞的恶作剧)现将真实的内容说给大家听听,希望大家能给予正确的评价!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身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2008年11月17日一位辽宁过客网友还在转载<时效>文章,<中国法院网><中国范文网><中国法治网><教育学习网><天涯问答网><中国大学生网><****网>等等很多网都转载了<时效>文章.我认为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此题!

诉讼时效怎可违法的变成20年?!
——用事实、证据、法院生效判决、刘跃华自己的检讨、声明,回应刘跃华公开发表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文!(证据20份备索)
作者:某律师事务所春华、秋实
2002年5月16日,长沙市21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跃华,在担任某人的诉讼代理人时,抢在法院审理之前,在报纸上、网上公开发表了:“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文章。刘跃华指望能找出一条:“诉讼时效为20年”的解救方案,并希在媒体上得到共呜,以求取胜官司。刘的构思,也被一些不了解情况的人好奇,因此这篇文章在多个网上转载。审理该案的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熊瑛,说明该案经审理后已正确判认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也在网上作了评析。这样本该可澄清是非了。但刘的文章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作为《案例教程》长久地在高等院校培训学员。为了弄清事实,我们二人因职务需要,对这一案情的详细过程作了调查,现叙述于后,供读者辩察。
刘是在代理颜氏研究所某起诉人起诉长沙市四家行政部门的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之前,公开发表了这篇文章。刘深知:1994年4月至5月各行政机关发给颜孟秋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证,私有房屋产权证,至某起诉人2002年3月起诉要求撤销收回这些权证时,事已相隔近八年了。为能使不失时效,这只有称时效应有20年。要使时效允许有20年,刘知应是某起诉人在行政部门行权时“不知情”、行政机关“未尽告知义务”。此外,刘还认为诉讼标的物——大楼,是属于“八个合伙人”的 “省颜氏所的共有财产”。称颜孟秋采取了“欺骗”、“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了行政部门的确权。因此这些行政行为,当属“无效”。刘的这两套设想,正是以这种虚拟的前提而写成了这篇文章。
在法院审理中,颜孟秋及国土局的代理人,如实地叙述了某起诉人及其妻李某,以聘请的“顾问”,原省信访办退休付主任李某及某权威部门的处级退休干部李某等人。从国土局开始办证至整个办证过程中,他们蹲守在国土局企图阻止发证。因此,怎能说某起诉人夫妇不知情!由于他、及二位李某等人的阻挠、干涉,国土局不厌其烦地只好进行了多次复议,也交请了市长两次批准。因此刘说的某起诉人夫妇“不知情”、“未告知”,完全违背事实!
在国土局通过复议而仍发证后,某起诉人本有权可向法院起诉。但因自知缺法、乏理而未起诉。因此在八年后的2002年,刘跃华能帮某起诉人胜诉吗?看来刘也还是回天无术,只好借助媒体力量了,写篇文章故意误导人们认为有20年的诉讼时效期,并借此诽谤长沙四大行政部门及颜孟秋,想借力打赢行政诉讼官司。
刘另一前提称大楼是“八个合伙人”的。是冠有湖南省三字的、注册地是长沙河西的 “湖南省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的“共有财产”。但刘无法改变这个“省颜氏所”是1988年10月4日才注册成立,而这幢楼的购地与郊区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是1987年12月17日,并于1988年8月29日获得了长沙市北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购地、建房;1988年9月获得长沙市政府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等全部审批手续并发证完毕。这时八个“合伙人”的“湖南省颜氏所”还未成立。这些获批的权证都是发给1986年已成立的颜孟秋夫妻二人组建的、注册地是长沙市北区的“合作企业”“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在“市颜氏所”歇业,“省颜氏所”开办后,这些权证由颜孟秋夫妻承接下来了,而从未“变更”到“省颜氏所”。加之这栋大楼的购地、建房费用都由颜孟秋从获取的个人几百万元的专利费中开支。因此,长沙市北区计经委将原批计划变更到了颜孟秋名下。市国土局据此在核发权证时,还特地委托了“长沙市审计事务所”对颜氏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后,确认:①大楼的购地建房费用没有在企业的资金中支付,②省、市颜氏研究所除颜孟秋夫妻外,其他 “合伙人”在账上都未见缴付入伙注册资本金的审计报告。加之北区税务局,西区税务局都出具了由颜孟秋个人出资购地建房。这些铁一般的事实与证据,能称是:湖南省颜氏所八个“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吗!?既此,颜孟秋又何需用“欺骗”“伪造”等不法手段,将不是共有财产当然应据为已有!所以,刘跃华的虚构,完全违背事实!造成对颜孟秋的诽谤,陷颜孟秋于不义!当然,这阻挠不了发证,长沙市四大行政部门,对颜孟秋依法发放了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
长沙两级法院对某起诉人的起诉,经一、二审后,终审维持了所发权证的有效性、合法性、准确性。维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形象!也维护了颜孟秋的声誉!
此后,颜孟秋即向法院起诉刘跃华在她的文章中,以大量言词捏造、诽谤,造成对颜的“名誉侵权”,“对颜的社会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的诉讼。经长沙一、二审,法院终审判认:“刘跃华在未取得充分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机关确认的情况下,用极具感情色彩的“欺骗”、“伪造”“据为已有”等语句,造成对颜孟秋的诽谤,使在一些不了解实情的人群中造成对颜孟秋声誉的贬损。构成了名誉侵权”。判令刘跃华:“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判令“在报刊上公开检讨、赔礼。”其后,刘跃华写了检讨,称:“在他的文章中称颜老先生采用‘欺骗、伪造’等词语,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给颜老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向您表示书面赔礼、道歉。并谢谢您的大度与宽容,我定会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引以为戒……。”又写出了“声明”,称:“以后不要再以我的文章到处中伤颜孟秋老人了,更不要损害颜孟秋老人的名誉。自此声明之日起,由该文向外引起的名誉权伤害的法律责任,不再由本人承担。”
本来,这一事可收场了!但无奈又在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中将刘的文章编入教材。以此向学员贯输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而且既成为教材了,这就将长远遗误后人。这本集案例汇编的教程,能将未经法院审理,不是 法院“案卷”的刘的个人文章入编吗?!刘个人写的不依法的东西凭什么可作为“案例”选取呢?,收编后用来教唆学员违法吗?!这不是误人子弟吗?因此这非同小可。这本“教程”在自己的“序言”中,曾明确表示:“作为案例一定是具法律规范适应的结果。……以案说法,或以法律规定说案。”
然而,从网上传播的,没有法院判认的案卷作为依据,仅凭刘跃华许多胡编乱揍的东西,竟拿来入编到“教程”中,岂不有损“中国政法大学”编辑的“教程”的形象吗?!
刘跃华颠倒前置要素,模糊概念,把属于颜孟秋夫妻共有的大楼谎称属八个合伙人共有,把起诉人在四大行政部门行权中早已“知情”、而且极力干扰阻碍,说称是“不知情”“未告知”等等。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相符!而这些情节出版社在未细究时就将此文入编“教程”,特别是2003年10月该书出版时,行政案件已经法院审理判结,刘跃华对颜孟秋的名誉侵权案件也已审理判结,但该书的编辑人员不采用法院判决书,而用个人文章,岂不是咄咄怪事!因此该书的编辑人当能自省、自纠其错误,我们拭目以待!
为进一步阐明事实,下面我们按时间排序,对一些主要情节再作详细叙述。以正视听。
1、1982年春,颜孟秋在湖南获重大科技成果一等奖,并获一笔奖金。这是他离开航空部门,将喷气式飞机燃烧技术移植到地面窑炉,烧低质燃料取得突破的第一个节能减排重大成果奖。
2、1984年春,颜以这笔奖金并贷款十万元,丢掉“三铁”“下海”,在长沙县沙坪乡承包了一个废置的“湘绣厂”空院。并以这些资金,从头起步兴建了沙坪节能设备厂,这是后来被人认为:“节能开先纪”的、一家最早闻名全国的乡镇企业。为了适应当时政策,要戴顶“红帽子”,不能个人办几百人的工厂。颜采取了包干上交,每年包干交数十万元的利润给乡政府,并依法缴纳数十万元税金,合同约定所余全归颜孟秋所有。因专利法即将实施,颜将可从中获取20%的专利使用费。
3、1985年四月,颜一举申获了四项节能技术中国专利。并预测以后每年将最高可获百万元专利使用费。这一消息传开,有人赞成,很有人反对。反对的是认为颜得的太多了,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专利局为此专题向中央汇报请示了这一问题。中央机关中也有人反对,经薄一波老中央首长批示:“每年得一百万元专利费好得很,专利局要予以支持,以资鼓励科技人员的创造性与发挥聪明才智。”这样,颜得专利费就有靠山了。而且也为中国专利事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因此,薄老的批示经媒体传播后在全国影响很大。
4、1985年冬,颜同时获得了中国首批四项专利权,创当时举国之最,因此在首届专利证颁发的人民万人大会堂上,颜代表专利权人,作了汇报发言,这是颜第一次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上发言。以后的第二次、第三次也都因专利贡献大、节能减排效益高,而再被指定上人民大会堂发言。
5、趁全国媒体的大力宣传,颜的四项专利很快在全国推广。从此时至1990年,颜个人已获专利使用费税后358万余元,成了闻名全国的科技发明家、优秀民营企业家。此后颜还获得了很多奖状与荣誉称号,颜企业也随之兴旺发达了。
6、1986年,长沙市科委以(1986)02号文件批准颜孟秋成立个人科研所。这是全国首例科委发文批准的私营科研所。
7、颜当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但工商局告知:根据政策,只能发“个体户执照及椭园形企业小图章”。当时都认为这与颜的声誉及专利产品的形象不相称。经长沙市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请示后称:可以发二至四人的“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且可发与国营企业相同的园形企业图章。这是我国成立后的首家民营科技型企业,而且是首家以姓氏命名的夫妻合作的“合作企业”。如此,颜的研究所定名为:“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一块大招牌挂在注册地长沙北区。
8、1987年,颜个人已经有二百余万元专利费了。颜是个富而思进,奋发图强的人。因此想建栋科研综合大楼。
1988年8月,长沙市北区计经委以(1988)53号文件,批准颜以“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的名义,征地4.5亩,许可建筑面积4000㎡的大楼。依据计经委的批文,以 “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的名义(当时政出依法且极积、按上述三条的妥善的处理!也是一切正义人士的殷切期望!策不允许个人征150㎡以上的地),经长沙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局划给了座落在长沙河西的征地红线图及批获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系列批文。随即颜用个人专利费交付某起诉人150万元迅速投入了建房,1991年大楼建成。
9、1988年冬,长沙市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政策不限制私营企业的规模了。颜把一家儿女都作为“合伙人”,成立了冠有湖南省三字的“湖南省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注册地在河西荣湾镇。但它与颜夫妻合作企业“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注册地也不同。颜家中成员此时都从原在单位来所,但均因原来工资都不超过每月45元,哪来资金入伙呢?因此是以颜承包沙坪节能设备厂,属“剩余归已”的自有资金购置的两部汽车作八万元固定资金,并用专利费十六万元交付了注册资金。因此“八个合伙人”都未出资,徒有“合伙人”虚名。因此,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合伙纠纷案”时,都判认除颜孟秋夫妻外的其他六个“合伙人”因未交纳入伙资金,不能认定具有“合伙人资格”。2001年1月湖南省高院提审时却判认:“原审以某二人未实际投资而认定不具合伙人资格与法无据”。裁决主文判:是“研究所合伙人”(但未判是哪个研究所)。这种未尽投资义务而可享有合伙人权益的违法判决,也随主审人的“靠边”与时间的流逝而成了“历史垃圾”!
而且既或判了是“有效(不是生效)合伙人”,但大楼主权本不属于这八个合伙人的研究所,即或有“合伙人资格”难道就等于具有大楼产权共有人资格吗?!
颜的原意是一家人协助他,和谐相处地办好企业。他老了或去世后,当然也会分给全家人适当财产。但死前不能分家。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生前不能任由子女们分割老人财产!颜家人中六个成员完全支持颜的事业,都有共识。颜孟秋也曾为教育与团结另二个反对成员,作了大量的、耐心的团结工作。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都枉费了心机!
10、老的,颜夫妻合作的“长沙市颜氏研究所”这时就没有必要再存在了,申请歇了业。因无外债,所以以老研究所名义申报的购地建房等权益,自当属颜孟秋夫妻共有。家庭成员因都不是老研究所的“合作人”,特别是某起诉人的妻子李某当时还没有来颜家,不是颜家成员。因此,除颜夫妻享有大楼的购地建房权证的权益外,其他六人都不具资格,都不具对大楼诉权的主体资格。特别是:这些购地建房的权证权益,并没有变更到新的冠有湖南省三字的颜氏研究所名下。因此刘跃华在媒体上称“属湖南省长沙市颜氏节能技术研究所”八个合伙人共有的综合大楼,是完全违背事实的捏造!加之,从购地建楼及投入的各项费用,都是从颜个人专利费中支付。能有丝毫事实、依据说明大楼是八个“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吗?
11、1993年秋,长沙市将首次开展土地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发放工作。颜孟秋即向北区计经委申请将原批给“长沙市颜氏技能技术研究所”的购地建房计划变更到颜个人名下,以利与外商、外资联营,有利于扩大事业。颜家庭75%成员十分赞成。当时政策已允许个人拥有大宗楼房与所占土地。北区计经委获取了北区税务局(三分局)及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颜氏所大楼征地、建房费用都未在两个研究所的帐上开支”的证明后,因此,北区计经委于1994年3月9日以(1994)35号文件,将1988年53号文件批给:“长沙市颜氏节能研究所”的购地建房计划变更到了颜孟秋个人名下”。这是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
12、1994年长沙市开始发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起诉人及其妻李某从此时起阻扰不能发给颜孟秋的个人权证。并于1994年4月至5月向省信访办、市北区计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政府信访办等十余个单位发送报告与传单,指责这些部门“违法发证”,“侵犯他二人共同享有产权的权益”。因此国土局又委托长沙市审计事务所,审计了颜氏研究所及颜个人大承包的沙坪节能厂的帐目。在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称;“①湖南省颜氏研究所除颜孟秋及其妻之外,其他六个成员都没有投入注册合伙资金。②河西大楼的购地建房支付,未在研究所企业账内体现”。这样,市国土局就大胆的、依法的、按程序审批的于1994年四月一日发给了颜孟秋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其后因某起诉人通过其妻的特殊关系,聘省信访的退休付主任李某及某权威单位的退休处级干部李某等人为顾问。他们都以上司身份经常对国土局施加压力,强要他们收回权证。国土局被迫只好进行多次“行政复议”,之后,但仍认定发证依法、有理、有据,确认了已发原证的准确性,依法性。
1994年5月8日长沙市房产局依法的、按程序的在获计经委与国土局批文的基础上,发给了大楼属颜孟秋个人的房屋产权证。
刘跃华称某起诉人“不知情”,“行政机关未尽告知义务”,“大楼产权属八个合伙人的省颜氏所共有”。“他二人都是省颜氏所合伙人”他凭空设定的这两套虚构前提,因此都完全错了!而且这种认为也是对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及对颜孟秋个人的诽谤!
如果说某起诉人在行政复议之后仍不服,本可向法院起诉,但他夫妇二人因的确缺法、乏理没有这样。迟至2002年3月起诉四个行政机关,时间相隔有近八年之久,这怎能说未超过诉讼时效呢?有什么理由与法律依据能定为20年呢?未经法院审理,就在媒体上置换前提,模糊因果关系,挑起公开讨论,实属不当!
在此,奉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应明辨是非,不要上当受骗,不要为人利用。这样,才能使社会安宁,我们深信真理与正义自在人间。
在此,我们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一书的编辑部的编辑人员严肃呼吁:
一、请以最快速度,召回在书店与读者手中的这本《教程》,并予以销毁,以利“肃清影响”。不要再遗误后人与学员了!这是对社会负责!
二、再版时应删出第五篇第三章第二节的第二案例(刘跃华的文章),实现“停止侵害”。兑现该书“序言”中的承诺,对自己声誉负责!
三、该书自2003年10月第一次印刷并进入市场与读者手中后,对颜孟秋老先生所造成的名誉侵害是无法估量的、极为严重的!我们呼吁该书编辑部应在中央级法律报刊与网上公开向颜老先生赔礼道歉,并承担相适应的精神伤害赔偿费。以利“赔偿侵害”,“安抚受侵害的老年人”!这是义不容辞、无法推卸的责任!
我们深信作为一本法律书的懂法、守法、宣传法律的编辑人员,是会作出依法且极积、按上述三条的妥善的处理!也是一切正义人士的殷切期望!


    

    1楼 2008-12-30 22:00:59
游客
123.11.175.*
 
     我是名残疾人,河南省安阳林州市临淇镇南庄村小庄自然村,我从电话里给你们说过的,就是我到林州市残联寻求帮助的事。
        2007--6--19日我到林州市残联寻求帮助,谁知我去了他们向我身上泼冷水,说国家没这个理,没给他们发这个资金,还说我就这样一个人能搞事业,笑话。愿意到什么地方找就到什么地方找吧。我怀着满腔的恨回到了家,我心想电视里对残联说的这些是假的,说他们爱护残疾人,可林州市残联就这样对我们残疾人说话是对的吗?
        我在电脑学校寻过职的,可都说我是残疾人,不愿接受。我想了想要开网吧,这样发展大了的话也可为 国家减轻负担,我村里像我的有10多个啊都是19---20岁,就说有地保,一个月40元钱能够怎么,现在有爸妈,等没了还不得去死了,所以我要开个网吧。为了我们残疾人的生活这不算犯法吧,当然我不是开的坏网吧。
        难道你们不希望我们残疾人过好吗?你们比我懂法,国家主席也说过要鼓励残疾人成事业,不要嘲笑残疾人,不要破坏残疾人的事业吗?难道我们林州市残联这样说:不是歧视残疾人吗?
                    电话:13526186145                            王世君                                              
                                                            请关心我的叔叔阿姨们帮帮我吧!
    
    2楼 2009-5-20 8: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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