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慎购买了被查封的二手房,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高某与曲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曲某将其房屋卖给高某。合同签订后,高某及时支付了购房定金、中介费,以及产经纪公司代收代缴用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的包干税费,随后又支付了首付房款给曲某还了贷款。然而,在高某如约交付相关款项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方才得知该房屋早在几个月前就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根本无法交易过户。听到这个消息,高某深感上当受骗,多次找对方退款,但均无功而返,为此也曾找了不少人咨询,但有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也有主张购房合同无效的,甚至还有人主张去大吵大闹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后经周金树律师以前帮其成功代理过房产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找到并坚定地委托周律师选择诉讼策略,依法委托代理起诉。 办案经过: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依法核实证据和法理分析,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而曲某对自己房屋被查封的情况应当知道,但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恶意欺诈高某,导致高某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结合《合同法》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高某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诉请曲某除返还购房款和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依法应确保其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其所经纪的房产没有权利瑕疵,能合法交易,这是其最基本的义务。高某既然是通过其居间代理来购买房屋,就有理由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也有理由对其提供的信息给予充分的信任,至少其提供的信息是高某的主要信息来源。而事实上,高某也正是出于对其信任,通过其得知该房屋的出卖信息,在其店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如约支付了定金、购房款和中介费,甚至连办理过户的税费都预交给了该中介公司。但是该中介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为了赚取中介费用,竟然不向高某披露甚至有意隐瞒了该重大信息才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落空,并因此造成高某严重受损,故其除了应依法返还中介费和代收包干税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就曲某对高某的返还财产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庭依法采纳周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周律师的律师也以自己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办案能力,以及诚信、敬业的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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