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碰瓷被撞死亡,司机不知情驶离现场,黄陂交警强加逃逸罪名,认定司机全责,碰瓷老人无责,如此不公正认定,请全国人民评评理! 关于向武汉市公安局为叶顺伸冤书 代理申请人:叶富生(涉嫌交通肇事方叶顺的父亲),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曹铺村四组 手机号:13659861360 事由:代理申请人叶富生为叶顺的父亲,在叶顺被拘留前,一再跟家里人说,一旦他被拘留,一定要为他伸冤----因黄陂区公安局对叶顺涉嫌交通肇事实行拘留,提出以下申请:责令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逃逸”、“叶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清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中双方责任重新认定。 请求目的:对叶顺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给予公平公正的认定。 事实和理由: 一. 认定书指明了双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其中,张清和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叶顺说他最初连是否发生事故,事故地点在哪里都不知道,这些都是黄陂交警口头告之的,而且最初调查询问事故时,对方家属说张清和没有骑自行车,是在路边行走被撞死的。直到黄陂交警当着双方的面,播放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对方家属才承认骑车横穿马路的老人确实是他们的父亲。幸亏有监控视频作证,可以清晰再现:正是由于张清和不在道路右侧通行,横穿机动车道,明知前方有行驶大货车,还要往大货车前方冲行,叶顺当时为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张清和进入叶顺视角盲区,叶顺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碰到张清和,随后将其轧伤致死。认定书指明了双方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其中,张清和驾驶非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张清和自身违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因果原因,应当对其死亡负全部责任。既然张清和负全部责任,叶顺不应承担责任,叶顺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罪,叶顺没有罪过,又何谈逃逸呢?黄陂交警认定叶顺逃逸是无本之木,不能服人。黄陂交警这种不分析叶顺离开事故现场前的责任大小,而是以叶顺当时离开现场来倒推事故原因及责任大小,是本末倒置,错误的认定行为。 二. 关于“逃逸”的申辩: 1. 主观上叶顺没有逃逸的动机和必要: 叶顺驾驶的重型货车自购买之日起,就购置车辆保险,其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规避风险,事故发生后用不着逃逸。作为一名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大学专科生,一名曾在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消防大队工作过五年的文员,一名有着五年党龄的合格党员来说,至少具备最基本的责任感和良知,即使不是非常懂法,至少也不是法盲,深知逃逸的后果极其严重,会造成对方人身和家属心灵的巨大伤害;也会造成他在法律上应承担的量刑加重,是对自己和家人(父母、妻女)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即使他再傻也不至于傻到孰轻孰重也分不清楚。 2. 客观上叶顺更不存在逃逸的行为: (1) 叶顺说当时他并不知道他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地点附近正好有一处修路因起刨的路坎,当天因运输工作来回通行过几次,车辆经过路坎时,会有一定颠簸幅度,工作完经过该路口,完全不知道轧了人。另外,由于天气较热,当时车窗关闭,开有空调,车载风扇开启,货车发动机声音较大,完全听不到车外有异动异响。 (2) 监控视频清楚的再现了车辆当时的行驶状态:等红灯、匀速慢行,一切合法合规。叶顺处于驾驶室左方,正准备向左前方拐弯,按常理,注意力主要在左前方,另外驾驶室右前方存在盲区,张清和又是在很短时间内进入盲区,任何人都会根本发现不了对方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碰撞事故,由于大货车车速很慢,只是发生轻微碰撞,随后张清和倒地被轧伤致死。在此全过程中,车辆并无停留/停顿,左右晃动,突然加速逃离现场的行为。更何况,事发地点为闹市区十字路口,有大量行人及过往车辆,还有监控设备,任何人也不会傻到知道发生事故,还在大庭广众下逃离现场。 (3) 车辆回归工作驻地的行驶路线,沿途应该有很多“天眼”监控设备,可从中追查出叶顺是否有慌乱的驾车行为,以此判断叶顺是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叶顺被告知发生交通事故时,深感意外,但是相关交警与叶顺取得联系后,叶顺按交警要求立即请一位司机驾车第一时间赶到交警指定位置,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 (4) 认定书表明叶顺无超载、超速等任何违规行为,鉴定结论也均证明叶顺的车况合法合规。如果叶顺有主观逃逸的念头,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他完全可以尽快冲洗车辆,消除毁灭与事故有关的各种遗痕。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叶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而不知情离开现场不应被认定为逃逸。 三. 黄陂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存在超级低级的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第5条白纸黑字写明: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王光友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下:被鉴定人张清和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肢体大血管断裂致大出血休克而死亡。叶顺轧伤致死的人是张清和,黄陂交警竟然让法医对王光友的尸体进行鉴定。黄陂交警连如此低级错误都可以犯,完全是渎职失职,那么其认定书的法律效力可想而知。 四. 办案交警存在不避嫌,办事不公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事故发生后,办案交警彭洪涛向叶顺推荐他所熟识的法律工作者李晋为代理人。叶顺迫于彭洪涛为办案交警,害怕不接受他的推荐,就会遭受不公正办案,所以当即支付1.6万元费用给李晋,请李晋为叶顺提供法律服务。李晋本应尽可能为叶顺争取最大权益,但李晋竟然说他也是吃交警的饭的,不可能为叶顺的合法权益去反驳交警;更加不合理的是李晋与事故对方所请的法律工作者是一墙之隔的同事,黄陂办案交警的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公平公正,避嫌处理的法律准则,其行为在法律上是被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叶富生对黄陂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中“叶顺逃逸”“叶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清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此认定完全有失公平公正,明显偏袒对方。目前叶顺已被黄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批准逮捕羁押。叶富生恳请全国人民来评评理,说说黄陂交警认定书是否公平公正。我们更希望黄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之准绳,为我儿子叶顺“伸冤”,不要将错就错,不顾事实就按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逃逸”、“叶顺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清和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对叶顺作出完全不公平的判决! 事故现场视频及相关鉴定报告,认定书附后。 特此申请! 申请人:叶富生 2018年11月10 向有关部门的反映、举报材料 武汉市黄陂区交警大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叶顺是明知事故发生还离开现场,而是仅以叶顺离开现场就是逃逸,而且对碰瓷老人违规行为竟然认定为无责,一味要求叶顺赔偿对方家属巨额赔款,以取得对方家属谅解,而叶顺不服。办案交警无非是想吃黑不成,放不下面子,宁可“一错再错”,也不主动承认自己之前办错案件,反正只是对法律理解有误,办错案子而已,而且现在案子是经过集体商讨的,即使是错误的,也是整个交警大队的错误,对直接办案交警又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干脆把纠错的权利和职责丢给检察院和法院算了,这样也省心。 对于此案,办案民警之前说过“不管你什么情况,只要人和车驶离事故现场就是逃逸,我们之前办理过很多这种逃逸案件,你好好跟对方家属协调”。他们是权威执法部门,我无力反驳也无法反驳。实际情况呢,他们不可能专业知识或办案经验不足,他们明知什么是法律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该也是交通事故专家,只是不会自己承认自己之前认定逃逸错误,“自己打自己脸,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相关办案民警已经承认了这一点:“这起案件已经不是我自己能决定的,要逐层上报,由上层领导决定”,以此来推卸责任。 第一次认定我“逃逸”后,我不服,自己个人(没找自己的代理律师原因后面介绍了)提起复核申请,上级交管部门(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审查后出了复核结论:属事实认定不清,责令黄陂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此事故过后几天,在双方协商民事赔偿相关事宜期间,黄陂交警大队给我的处理意见很明确:你们自己跟对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别人对方谅解之后责任认定都好说……由于对方索要赔偿太高(100万或者保险之外我个人赔偿40万),这可以理解,毕竟多少钱换不回生命!不过我自己家庭实际条件确实达不到对方要求,所以一直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我一直有两点疑虑:1、为什么交警大队总是编造各种理由不给我看事故监控录像,没办法后到“110”派出所了解的事故经过(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开车离开了事故现场);2、我的“律师”(实际是基层法律工作者)完全不依法依规帮我分析案情,而是一味的劝我达成对方的索赔要求,不然必“坐牢”无疑!我绝望至极,向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他律师请教咨询过,得到的客观答复是“不是主责,更不是逃逸”。于是我便“盲目的自信”,没有“妥协”,因为现在是习主席时代,我相信所有的执法者都会以法治为前提,公平公正的执法,还所有当事人(包括对方)“清白”! 因此,我给交警的答复是:“恳求执法办案民警,秉公处理,不枉不纵!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再协商民事赔偿部分!”办案民警比较严厉的回复一句:“责任认定书出来后,你不要后悔……!”我当时完全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事后我才明白了,难道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就可以把法律上认定的“逃逸”变成“非逃逸”!达不成赔偿协议就可以把法律上不能认定为逃逸的情形认定为逃逸?“我真的后悔了!应该向交警部门妥协,赔钱就一了百了……”过后的日子中,我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惧、绝望,思想极度崩溃,一度想过以轻生的做法寻求法律的公正,但又想到年老的父母、年幼的女儿…… 回想一下,他们如此罔顾法律法规,玩弄国家法律于股掌之中,如此执法太儿戏!他们的权威性和自由裁量权也太大了吧! 第一次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前,我和我的代理律师说过“如果黄陂交警大队认定我逃逸,负全部责任,你能不能按法律规定给我帮助向上级交管部门进行复核?!”我的代理律师直接回绝了我的诉求:“我是吃交警部门的饭,不可能为了你一个案件得罪他们(与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进行反驳),希望你能理解……”由此可见黄陂交警大队在当地的权威性以及我作为一个外地人的悲凉……(在当地没关系、没熟人,要寻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是多么艰难……! 综上分析,既然黄陂交警口口声声说我当时离开现场了,所以就逃逸,而黄陂交警绝对不是法盲,他们绝对知道不知情情况下离开现场不为逃逸,他们却一味的要我向对方赔偿巨额赔款,争取对方谅解,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推断,黄陂办案交警与“律师”,狼狈为奸,串通一气,就是想向我索要巨额赔偿。还有一点,我的代理律师是黄陂大队直接办案民警介绍的(过了几天后发现,对方的律师和我的律师都是同一律师服务所工作,并且都和直接办案民警很熟,可能对方律师也是当事民警介绍的,这种现象完全违背了“公平公正”,避嫌处理案件的原则)。而我作为当事人,迫于交警是此案直接办案人员的压力,不得不接受此交警推荐的律师,如不接受害怕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所以完全是被迫曲线向办案交警行贿,而办案交警明显是想方设法索贿! 黄陂交警大队所有调查取证相关鉴定都指证我不是逃逸,也没有必要逃逸(详见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交的《复核申请书》),而黄陂交警大队置相关事实证据不顾,故意错误认定我逃逸,明知是冤假错案刻意为之,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不敢承认自己的错误,因此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我对自己说的话负责,恳求相关部门能仔细调查!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再一次坚信社会主义的“法治、公平、公正、正义”一直都在身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