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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宪法能否制约司法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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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能否制约司法枉法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但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却可以不经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赔偿案件时,仍认为未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予国家赔偿。 如,中国银行韶中银监函[1999]01号案,为弄清利差去向不明要求检察院立案查处,检察院从受案、立案、询问、拘留一日呵成,并且采取伪造或者变造法律文书,由检察人员假冒公安人员冒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执行拘留。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由报案单位继续关押,名曰监视居住不由公安机关执行。事情败露后,变更取保候审明确检察院执行,不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如此采取强制措施,法院(2017)粤02委赔1号和(2017)粤委赔监38号,认为未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检法两院如此执法,是否枉法?还是因为宪法赋予了他们监督权和审判权,就有了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使违反宪法法律也不必予以追究?公民权利由此遭到侵犯而受到损失,也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宪法就失去了制约司法枉法的权威,也失去了捍卫人民利益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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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8-2-2 11: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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