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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怪异的中国司法 --------草菅人命没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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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1998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以涉嫌诈骗诱拘。起因是1997年6月28日我公司收到香港志贤公司托人送来68万美元汇票货款(有合同等证明该货款来源),后送票人谎报我公司诈骗该款。1997年8月5日,深圳公安局以调取证据为由从银行将上诉两张汇票拿走,并于1997年9月15日将上述两张汇票以“该汇票与本案无关”为由,交给了报案人。至此,该案没有了犯罪主体,也没有事实,二侦查机关也否认了该案的存在,依法应必须撤销该案。可是,不知何故,时隔一年后,1998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以找我了解情况为由将我刑拘。至此,司法机关开始上演戏剧性恶劣行为。 1999年12月5日,在该案没有了犯罪事实及主体的前提下,深圳市检察院竟凭空编造了一份“深检诉字(1999)第276号起诉书”,并于2000年1月3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由于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主体不存在,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可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找到证据,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依法撤销了该案。可是,这份决定当事人命运的法律文件却没有依法送达本人签收。由此导致本人又被执法机关非法羁押长达100天之久。执法机关任意妄为,导致公民失去人身自由。 2001年3月29日,在本人被非法羁押100天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正式行文撤销后,在没有新的指控,并且没有公开开庭的情况下,给本人送达了一份(2001)深中法刑一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本人十年刑期。本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法院明目张胆的维持这一没有指控,本已撤案的违法判决。司法机关就是这样公然违法,肆意侵犯人权。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是执法审判的基本原则。敢问司法机关,中国法律到底为谁人制定?因何制定?中国是否还有法律来保护本国公民? 2007年,本人为了“没有指控的判决”开始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2月15日,在广东省高级检察院的建议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审监刑字第23号裁定书做出“因程序严重违法”撤销原两审的(200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70号判决书和(2001)粤高法行终字第633号裁定书的判决和裁定。长达8年的漫漫申诉之路,又一个“抗战”周期之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裁定重审后,居然又一次做出了荒唐至极的行为。在恶意拖延案件的这一年之中,深圳市中级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检察院不知依据什么,编造了一份有当年日期的,新打印出来的《深检刑一诉字(2001)第31号刑事起诉书》(为了弥补当年那已经撤诉了的,没有指控的判决)。这份起诉书如果真实存在,依法是必须存档的。可是本人及律师在查阅所有涉案卷宗时却从未见过。就连深圳市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内部也无人知晓,无从查找该起诉书。而阴差阳错的,在本人查阅卷宗时,却发现了前文提过的“(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按撤诉处理决定书》”这份至关重要事关人命的法律文件!至此,本人才终于知道原来此案已经于14年前就已撤销,不复存在!才明白法院为何会冒险出具那份无人知晓,又无从查找的31号起诉书!而既是已经撤销的案件,那本人的十年刑期又是从何而来!!法院啊,你不分好歹何为法院!检察院啊,你错勘贤愚枉做检察院!! 而这份不知从何而来的深检刑一诉字(2001)第31号刑事起诉书,竟然与撤销该案之前的深检诉字(1999)第276号起诉书一字不差。依照法律,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案件必须有能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新证据方可再次起诉。可该案的执法人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和该案当年的主审法官就是不依法办案。当律师要求主审法官出示当年31号起诉书的原件,要求比对该起诉书的真实性时,当年的主审法官却说,“没有见过原件”。重审主审法官以及审判委员会也无一人知晓有原件存在,更无人见过原件。就连当年的主诉检察官也称没有见过原件。那么,这份31号起诉书是否真实存在,不得不令人怀疑。 而就是这样一份“起诉书”,在重审时竟然又堂而皇之的登上了重申法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审判的公正。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而本案中,指控在哪里?公正又在哪里?这样基本的原则在本案中却不复存在。敢问中国司法还有没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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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7-2-10 9:2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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