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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湖州律师李广健产品质量纠纷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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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律师李广健产品质量纠纷案例 关键字:湖州律师 产品质量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浔区一鱼业养殖户因购进某饲料加工厂的“三无”鱼饲料,导致鱼儿大面积减产,拒付饲料款,饲料加工厂遂将养殖户诉之法庭,近日,人民法院对该起卖买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饲料加工厂要求养殖户给付十余万元饲料款的诉讼请求。 湖州市某地一饲料加工厂主要生产各类鱼饲料,陈某是某一水产品养殖户。自2011年1月15日起一直购买该厂的鱼饲料,截止2015年底,饲料加工厂为养殖户供应各种鱼饲料共计价款二百余万元。养殖户分次支付饲料加工厂货款十余万元,后由于饲料加工厂供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鱼大面积减产,拒付货款。纠纷发生后,陈某聘请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律师代理诉讼。李律师建议陈某就减产损失提出反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其损失。庭审中,陈某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主要是鱼饲料质量问题不付货款。李律师提出,饲料加工厂的鱼饲料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查合格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属三无产品。陈某鱼儿大面积减产与饲料质量有直接关系,并申请对剩余饲料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凡属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饲料产品,生产者必须在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饲料经营者禁止经营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规定。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属“三无”产品,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由于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违反上述规定,生产厂家因此取得的利益向养殖户陈某主张权利,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对陈某要求饲料厂家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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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6-3-27 16: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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