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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了,何时还我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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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申诉人:闫广峰,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北景口村人。 申诉事项:2005年2月3日发生在河北省文安县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此案历经十一年,经过了 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两次再审,多次宣判闫广峰无罪,2006年11月3日闫广峰被宣判无罪回家,2013年8月31日在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3)文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 :判处闫广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此判决对事实的认定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肇事司机不是闫广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监字第49号通知书对闫广峰之父(闫金荣)的申诉不应驳回。河北省文安县公安交警大队办案民警依据现场勘查、现场示意图、照片、施救人员证人证言、 结合病历、尸检报告等证据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的第03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郭寅为肇事司机。(办案机关取得证明郭寅为肇事司机的证据全部在闫广峰手中)与事实、证据相互印证、无懈可击。非常明显的确定肇事司机是郭寅,凭什么判闫广峰有罪入狱三年零六个月? 申诉人电话:1513173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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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6-3-13 21: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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