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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1963年去世,我父亲在海外。根据继承法,我母亲去世后,我们五个孩子作为我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已对我们母亲的遗产继承行驶完毕。 文革中私房被政府收去。84年落实私房政策,又将私房还给我们并依法发给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书上表明此四合院由我们6人共同继承,每人1/6份额。但由于我父亲在海外,没能办理房产证,共同共有状态至今。2009年我们五人进行析产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受理,知道因没有房产证而进行析产诉讼,并报请北京高院摇号产生评估公司,对我院进行实地评估。我们交了评估费近10万元。后一审法院进行析产每人1/6份额,并强调此案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有人不服,上诉至二审中院。二中院也知道因没有房产证而产生的析产诉讼。只因涉及我父亲海外公告问题(应在海外媒体上发布),发回重审。 二审自2012年6月—2014年3月,庭审中也知道没有房产证的问题而析产的事实,还问到再析产是否要重新评估。这21个月当中,并没提出因没有房产证不能析产的问题,以没有房产证不能分割继承为由让我撤诉。 如果是这样,那一审法院、二审中院,、北京高院就全错了?那近10万元的评估费理应由过错方承担是合理合法的,不可推责的。自1963年我母亲去世至今,我们还没有合法继承我们母亲的遗产吗?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不是继承吗?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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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5-9-16 10:4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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