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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东莞一鞋厂有一42岁工人,刚来十几天就旷工3天,第四天上班晚上加班到九点半,部门主管叫他下班,他说把手机这点活弄完,就一分钟就晕倒了,然后送医院抢救就是有心跳没呼吸,最终没抢救过来就死亡了,我想问这样的话我们工厂有责任吗?构成工伤吗?如果要赔付的话大概需要多上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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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5-6-12 9: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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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按照你所描述的,如果符合第15条第1款情形又不存在第16条的情形,应该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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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5-6-12 10: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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